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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证监会表示,大宗交易是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利用内幕信息在大宗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非法获利502.7万元
经查,2016年,数知科技曾宣布拟收购BBH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HI”)100%股权。 相关收购工作已于2017年完成,因收购BBHI而形成的商誉金额为7.1万元(人民币)。
从2020年一季度开始,受BBHI业绩下滑影响,数智科技经营状况开始恶化。 2020年7月后,数智科技年底开始考虑是否对BBHI等四家全资子公司商誉进行减值。 张志勇等人经过讨论认为,如果当年三、四季度经营状况好转,商誉减值金额可能会比较小。 如果没有改善,商誉减值金额可能达数十亿。
2020年10月29日,数智科技发布的三季报显示,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96.66%,BBHI等子公司业绩并不理想。 结合相关因素,预计BBHI的经营状况将非常不确定,张志勇开始考虑实施商誉减值。
2020年12月20日前后,张志勇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商誉减值测试结果。 深交所要求数智科技依法依规公告商誉减值事项。
2020年12月23日,数智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及商誉减值风险的公告》,宣布2020年四家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将持续恶化,预计预计2020年将出现亏损。商誉减值预计约为56亿元至61亿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数知科技巨额计提商誉减值,导致公司巨额亏损,属于《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 《证券法》第五条。 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范围。 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0年10月29日,并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张志勇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志勇作为数知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本案法定内幕知情人,积极组织推动商誉减值相关事项实施,了解内幕信息。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志勇对“张某”、“上海诺木”的证券账户拥有交易决策权。 张志勇与张志勇为夫妻,张志勇为上海诺木的实际控制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张志勇”与“上海诺木”证券账户在“数智科技”的交易由张志勇决定并安排,具体操作由上海诺木工作人员办理。 “张某”、“上海诺木”证券账户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均指向张志勇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上海诺木”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数智科技”股票1970万股,交易金额1.24亿元,违法所得502.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张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大额交易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庭审中,张志勇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并请求免除处罚。
当事人认为,其减持股份是迫于券商偿还质押、偿还上市公司款项的压力而被动进行的。 减持所得资金确实用于上述还款。 有正当理由,可以构成阻止非法内幕交易的理由; 减持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不属于异常; 本案交易方式为大宗交易,而非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与典型的内幕交易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 本案的轻处罚明显异常重,不符合处罚比例原则和行政处罚的目的。
经审查,证监会对当事人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为,张志勇的辩护理由不构成非法妨碍司法公正。 张志勇的说法“减持是在券商偿还质押、归还上市公司所持资金的压力下被动进行的,减持所得的资金确实用于上述还款”,是其辩护内幕交易的动机,不属于“正当理由”的范畴。 张志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应当遵守规定,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涉案股票。 即使是为了还款而减持,也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事项后进行减持。 张志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抛售股票,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额外收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相关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
张志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其涉案交易行为也明显异常。 张志勇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 张志勇控制的“张”、“上海诺木”账户出售“数智科技”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吻合。 张志勇采用“打折”的方式吸引受让方接手股票,以促成交易。 其减持紧迫性较高,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证监会还指出,大宗交易是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利用内幕信息在大宗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本案的处罚是适当的。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张志勇从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高达1.24亿元。 情况非常糟糕。
最终,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没收张志勇违法所得502.7万元,并处罚款3016.18万元。
此前,张志勇于2023年4月25日被证监会封入市场。此次,证监会决定对张志勇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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