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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支行副行长骗取他人800万偿还个人债务

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支行   理财   委托   协议   工商

2024-04-16 01:03:28 

财经新闻网消息:9he财经新闻网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时任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郭继轩因犯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终身禁止营业。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审慎业务规则。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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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这又是银行家以理财名义私刻公章,骗取他人数百万资金的典型案件。 目前,当事人郭继轩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9he财经新闻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除了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被害人龚后来坚持起诉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理由是:明显代理,要求银行偿还其800万委托金融服务款。 但法院在二审和再审中均驳回了他的请求。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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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分行副行长私刻公章,私自骗取他人800万偿还个人债务9he财经新闻网

近日,监管部门发布终身禁业令,揭露了一起被埋藏多年的财务造假案。9he财经新闻网

据权威资料显示,郭继轩,男,1979年出生于乌鲁木齐,汉族,大学学历。 曾任某大型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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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5年1月,郭继轩冒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以下简称分行)名义与龚某签订虚假理财代理协议,诈骗龚某800万元。9he财经新闻网

据龚自述,郭继轩是该分行的副行长,他让他以副行长的身份进行投资和管理财务。 2015年1月5日,我与郭继轩在其办公室签署了《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和《理财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他在协议上签字。 理财协议已提前拟定,并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印章。9he财经新闻网

据龚介绍,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银行代其理财,期限为三个月,月息0.9%。 协议签订后,龚按照郭继轩的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了800万元。 但理财期限届满后,郭继轩以各种理由逃避,未归还本金和利息。 随后,龚某委托他人报案。 2016年9月28日,郭继旋被抓获。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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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郭继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理财协议,诈骗他人800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郭继轩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其诈骗所得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并退还受害人龚某。9he财经新闻网

郭继轩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仍维持原判。9he财经新闻网

新疆高院还强调,首先,工商银行钢城支行在理财协议中并无相关业务记载。 郭继轩作为银行副行长,明知没有此项业务,仍捏造事实,冒用银行名义。 他利用伪造的公章与受害人签订虚假协议,收取理财费。 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虚假协议和假公章的来源,以及郭继轩会见被害人的原因,均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其次,至于本案赃款的去向,是郭继轩作案完成后的个人处置。 赃款是否为他人占有,不影响其定罪量刑。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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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涉案分支机构提起的诉讼被驳回,法院认定明显代理关系不成立。9he财经新闻网

美联社记者注意到,郭继轩被判刑后,受害人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城分行偿还龚的800万元财务委托,并支付财务委托利息。 那么,您如何看待郭继轩的行为与其所在银行的关系呢? 银行是否应该为郭继轩的诈骗行为买单?9he财经新闻网

美联社记者注意到,文件中,上述大行新疆分行钢城支行的声明证实,钢城支行从未办理过理财委托贷款业务,因此未委托郭继轩与他人签订相关代理协议。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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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文件查验证明证实,钢城分行的《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和《证明》上均加盖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钢城分行”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钢城分行”两个印章。和中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乌鲁木齐钢城分公司样本印章文件未加盖同一印章。9he财经新闻网

郭继轩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他利用自己银行副行长的身份获取龚的信任后,以所在单位的名义与龚签订了《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 该协议最初由高兴提供。 单位公章是高兴伪造的,这笔钱由他支配,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与龚签订的财务管理协议根本没有履行。9he财经新闻网

据悉,龚某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一审法院指出,根据现有证据,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龚先生与中国工商银行钢城分行之间的关系。 此外,本案刑事判决认定,工行钢城分行从未开展过委托金融贷款业务,龚某涉案资金也未存入银行账户。 龚主观上追求高利率,同时轻信郭继轩副行长的身份。 本案损失的发生,是他本人有过错和过失。 因此,郭继轩实施的合同诈骗罪不构成明显的代理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龚要求工行钢城分行偿还800万元理财委托并支付利息的请求。9he财经新闻网

法院二审指出,郭继轩与龚签订的《财务管理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中的受托人名称为“中国新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城分行”。 “地区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钢城分行”名称明显不一致,工行钢城分行从未开展过委托金融贷款业务,涉案资金也未进入工行钢城分支。 龚某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相信郭继轩作为工行钢城分行副行长的身份,存在过失,造成本案损失。 因此,不能认定郭继轩的犯罪行为构成明显的代理行为。 最终,二审仍维持原判。9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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