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4月12日,国务院时隔十年发布资本市场第三部“国九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就多项具体业务规则的修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其中,建议将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较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况。
此时,一家上市公司“吉林高速”成为“引人注目的包裹”。 同样在4月12日,吉林高速发布了2023年年度报告,并制定了“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这已是该公司连续第二年未派息。
这与公司业绩水平形成鲜明对比:公司已连续三年盈利增长,近两年累计净利润9.4亿元,最新未分配利润超26亿元,库存现金超15亿元,负债率低至20%以下。 在本案中,甚至包括公司副董事长(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在内的两名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分配方案进行了回避。
4月14日,上交所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连续多年不派发现金分红或少派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量闲置资金,全体董事是否独立、审慎判断利润分配方案。 ”。
有能力但不分红?询价信已到
4月12日,吉林高速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副董事长刘显福、独立董事林建忠投资了该计划。 弃权。
刘显福放弃投票的理由是建议公司在满足长期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还应考虑股东即时现金回报要求,制定现金分红方案。 林建忠之所以放弃投票,是因为公司在保持稳健发展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建议根据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2023年现金分红方案。
公告显示,2019年至2023年,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9亿元、9900万元、3.18亿元、3.94亿元、5.46亿元,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三年。 盈利增长。 但公司现金分红率分别仅为0、0、10.18%、0、0。 仅2021年低比例股息分配为3240.95万元。 公司已连续多年盈利,但多年未实施现金分红。
吉林高速表示,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投资、偿还债务等。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仅为17.96%,多年来一直在下降; 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高达26.35亿元,连续多年增长; 期末货币资金余额15.13亿元。
这一情况立即引起市场关注,尤其是当天资本市场第三条“国九规定”的发布。 沪深交易所拟将现金分红制度纳入强制约束安排。 果然,4月14日,吉林高速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
上交所要求明确三方面内容:
在问询函中,上交所要求吉林高速说明三大问题。
首先,结合近几年的盈利水平和资金使用情况,在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连年盈利的背景下,对连续多年不进行或少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大量闲置资金; 详细列明留存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包括具体运营资金预算、偿债安排、对外投资具体方向等,充分说明相关资金安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说明公司是否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以及公司拟采取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投资者回报。
二是说明副董事长刘显福、独立董事林建中回避、其他董事投赞成票的具体原因,相关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沟通分歧,全体董事是否独立、审慎判断。利润分配预案,并要求全体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对自己是否勤勉尽责表达清楚的意见。
第三,上交所表示,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上交所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现金分红方案是否合理发表意见,并认真评价本次现金分红方案是否符合公司长期战略、是否合理。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并就现金分红事项及时回应市场及市场动向。 关注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增强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上交所同时要求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资料显示,吉林高速是原东北高速分拆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上市公司。 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成立,公司股票于201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招商公路网络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符合标准且不分红的将被ST
4月12日,为贯彻落实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多项具体业务规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现金分红的制度安排引起市场关注。
在征求意见稿中,沪深交易所拟对主板、创业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进行修改并作出重点安排。 核心内容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制限制措施,对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较低的公司将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具体而言,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30%且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将实行ST分红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于创业板和科创板,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分红金额的绝对值调整为3000万元。 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超过3亿元的创业板、科创板企业免征从ST的实施来看。
同时,注销回购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 此次调整计划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最后三个财年”对应2022年至2024年。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与上市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因素有关,建议修订的ST股利规则并非一刀切地执行,并有明确的适用前提:仅对于母公司、合并企业,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盈利的公司。 这一前提使有能力但股息水平持续较低的公司得以巩固,促使它们提高投资者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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