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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出,本次券商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修订采纳了相关建议,结合债券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了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风险处置指标和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近期我们将就此次修订征求各券商意见。
本次调整主要是根据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风险处置指标和服务国家战略指标。
从具体修改来看,一是加大了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的扣除水平和力度。 二是取消债券展期作为风险处置奖励目标。 三是增加重大债券诉讼取得突出成效、对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具有示范效应的案件数量,作为风险处置指标加分对象。 四是调整国家战略指标各分项的评分和计分方法。
原条款规定,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为扣分指标,初始评分为5分,扣分为0分。 证券公司按照评估期末违约托管债券规模占评估期末托管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排名。 排名第一至第五名的,扣5分; 排名第6至第10名的扣3分; 排名第11至第15名扣1分; 排名第16至第20名的扣0.5分; 排名21位及以上的,不扣分。
此次修订提高了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的扣除水平和力度。 《评价办法》中债券信托管理相关指标包括受托人管理指标、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和风险处置指标。 分数分别为5分、5分、8分。 前两项为扣除项,后者为奖励项。 从去年考核的实际情况看,部分券商存在委托管理加分大于扣分的现象。 为进一步引导证券公司加强债券风险管控,本次修订提高了风险控制有效性指标扣分等级,将违约率前20名扣分调整为违约率前30名,并加大力度的相关扣除。
调整后,排名第1至第5名的扣5分; 排名第6至第10名的扣4分; 排名第11至第15名的扣3分; 排名第16至第20名的扣2分; 第21名 排名至第25名者扣1分; 排名第26至第30名的扣0.5分; 排名第31名及以上的不予扣除。
与此同时,债券展期不再是一个优势。 本次调整取消了债券展期作为风险处置奖励主体的内容。 去年,债券展期作为债券风险处置指标有大量加分。 据介绍,债券展期一般是化解债券违约风险的中间环节。 这往往是一种风险缓解而非解决方案,同一债券项目可能会涉及多次。 展期与其他化解债券风险的方法存在明显差异。 为更加审慎地为证券公司应对债券违约风险的有效性提供加分,删除第四十条中“债券展期”的表述,不再计入加分。
具有示范效应的诉讼将获得加分。 此次调整增加了重大债券诉讼取得突出成效的情况,对于明确中介机构作为风险处置指标加分对象的责任边界具有示范作用。
考虑到部分债券较早发生违约,并在评价期前进入破产重整等程序,根据2023年发布的《评价办法》,将不予评分。在此类债券项目中,券商仍有可能在推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处理与债券承销、受托管理相关的重大诉讼,对明确债券业务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具有示范作用。 因此,为鼓励证券公司妥善处理债券违约后的诉讼事项,第四十四条增加了“推动重大债券诉讼工作成效突出、在明确中介机构职责边界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证券公司,应当纳入第四十四条“债券项目1个,加2分”。
此外,此次国家战略指标各分项的得分和评分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完成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鼓励证券公司通过承销绿色低碳转型债券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根据国家战略,本次修订适度增加承销绿色低碳债券的证券公司数量。 其他子项将适当降低碳转型债券和科技创新债券的加分,同时调整各细分排名的评分方式。
自公司债券审核职责顺利移交证监会以来,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的公司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今年起,评价范围将纳入公司债券,第五十六条相关表述将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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