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针对被投资者起诉的事件,丹斌日前声称,自2021年起,东方港湾对所有累计净值低于1的产品均免收管理费,并坚持净值不超过1的产品不收取管理费。达到1以上,上述投资者被起诉的产品也在其中。
“我一直认为,我们赚不到投资者的钱,所以我们不应该收取一分钱。我们应该在盈利后才收取业绩费,这样双赢的局面才能长久。” 丹斌表示,2023年东方港湾(所有基金平均收益率)夺得百亿私募冠军,自2024年1月以来持续表现良好,部分基金收益率创历史新高。
2023年7月之后,但斌已经有近半年没有在社交媒体上发声了。
2024年1月30日,丹斌再次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当天评论充斥屏幕。 此次回应投资者诉讼,是丹斌近期首次公开谈论公司经营状况。
私募拍拍网数据显示,截至发稿,东方港湾已运营产品超过180个。
投资者诉讼焦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据了解,投资者此次对东方港湾的诉讼,重点关注的是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即当双方发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时,能否解决通过仲裁。
对此,投资人颜某提出的主要诉求之一是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 其认为,为了避免其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被公开,影响其声誉和商业利益,被申请人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了仲裁格式条款,限制投资者就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协商的权利。 此类条款并非申请人意愿的真实表达,对申请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作为委托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应属于上述无效格式条款。 被申请人利用非公开仲裁制度,设置不合理的仲裁格式条款,企图掩盖投资不当行为,欺骗更多投资者。 此类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得到支持。
东方港湾认为,申请人颜某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对于采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东方港湾及基金机构已通过多种渠道对申请人进行提醒,并已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已加粗。 《基金合同》第52页“风险揭示”部分有单独提示; 《风险揭示书》中的“投资者声明”第十条也已经申请人单独确认。 了解解决争议的方法是仲裁。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等,合同双方的意思真实、明确。
东方港湾认为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平等的商业法律关系。 作为投资者,申请人绝不是消费者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只接受投资收益而拒绝承担投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认为,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涉及的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人严某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已预缴)由申请人颜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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