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近日,上海证监局对两名出借个人股票账户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两人被给予警告,并各罚款7万元。
客户辩称,他并非故意出借账户,属初犯,且已表现悔罪; 他不知道账户借款人购买了哪些股票; 不了解相关法律,家庭经济困难; 类似案件的处罚金额在3万元左右。 7万元的罚款显然太高了。 两人请求减轻处罚。 证监局一一回应。
据悉,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违反规定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投资者切勿将自己的账户出借。
将您的股票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郑某文”的中山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6日开立,2023年2月8日关闭。账户开立后,郑某文将该账户借给石某使用。 涉案期间,“郑某文”账户交易了“瑞特股份”、“国瑞科技”、“南网能源”三只股票,合计买入金额435.63万元,卖出证券共计5.0250元万元。 该账户累计交易总额为938.13万元。
“黄某文”的中山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0日开立,2022年10月13日关闭。账户开立后,黄某文将该账户借给石某使用。 涉案期间,“黄某文”账户交易了“美格智能”等多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约1亿,新股申购及债券合计交易额25.16万元,合计买入金额约1亿。融券业务交易额1.24亿元。 卖出证券总额约1亿元,账户累计交易额达3.27亿元。
证监局认为,郑某文、黄某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规定。 。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0万元。 以下罚款。
辩称不懂法律、家庭有困难
郑某文、黄某文在辩护材料中提出以下意见:主观上没有故意借出账户,系初犯,有悔罪表现; 借出资金期限短,借出资金金额不大,且不知道借款人账户购买了什么股票。 情况; 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调查; 不了解相关法律,家庭经济困难; 类似案件的处罚金额在3万元左右,7万元的罚款显然过高。 综上,两人请求减轻处罚。
证监局审核后一一作出答复。
首先,当事人关于其没有故意出借证券账户的辩护缺乏证据支持。 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当事人的自述等证据证明,郑某文将其证券账户借给了施某。 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其次,当事人出借资金的时间长短、金额大小,对出借证券账户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不产生影响。
第三,本案处罚确定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对账户借用人利用证券账户从事非法证券交易行为的不知情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
四、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家庭经济困难等辩护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最后,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 本案的处罚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符合处罚比例原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郑某文、黄某文给予警告,并给予处分。分别处以七年罚款。 罚款1万元。
对借贷证券账户说“不”
2022年12月,青岛证监局发布投资教育文章《对出借证券账户说“不”》。
文章称,近日,中国证监会地方分局对华帆、宋、胡、王、杨因非法出借证券账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美好的。
具体来说,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无锡某公司根据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筹集大量资金,并转给华帆、宋、胡、王、杨等公司借入的6只证券账户。 上述5人按照陶某伟的指令操作各自账户买卖2只股票,交易实际损失由公司承担。
青岛证监局提醒,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这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账户借贷主体范围,明确了禁止借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监管范围。 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处以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实施以来,已有12名出借账户的自然人受到处罚。
“将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和财产损失。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青岛证监局表示。
中国结算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7月份市场新增投资者91.03万人。 至此,A股投资者数量正式突破2.2亿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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