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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公用事业:电力行业评论报告:煤电产能价格机制正式出台,稳定行业预期恰逢其时。
核心思想:
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产能定价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煤电产能定价机制。主要内容《通知》包括“四项明确”:
在政策实施范围方面,《通知》明确,煤电容量价格机制适用于已投运且符合规定的公用煤电机组。 对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规划的煤电机组、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灵活调节能力要求的煤电机组,不实行容量价格机制。 它体现了容量电价的本质,是对电力系统中提供有效容量的主体进行补偿。
关于容量电价水平,《通知》明确煤电机组计算容量电价的固定成本实行国家统一标准,为330元/千瓦·年,提高了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的可操作性。在国家层面实施容量电价。 同时,由于各地区煤电功能转变进度差异较大,《通知》综合考虑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规定了容量电价水平的分类分级。 2024年至2025年,对云南、四川等煤电改造较快地区,执行容量电价水平50%(165元/千瓦·年); 其他地区容量电价水平为30%(100元/千瓦·年)。 元/千瓦·年)实施。 2026年起,云南、四川等地区容量电价水平原则上提高至不低于70%,其他地区提高至不低于50%。
关于容量电费分配机制,《通知》明确,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进行分配,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结算。 同时,对不同类型跨省跨地区煤电机组容量电价分别规定:配套煤电机组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并承担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 涉及多个输电方向的,按照受电省份电量分配比例分担容量电费,鼓励探索按输电容量比例分担; 其他煤电机组执行输电省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电双方合理分摊。
关于容量电费考核机制,《通知》明确,煤电机组不能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按照发生次数扣除容量电费:发电量的10%每月发生2次扣除当月容量电费,发生3次扣除当月容量电费的10%。 扣50%,四次以上扣100%。 煤电机组在一个自然年内已足额扣除月容量电费3次的,取消其收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建立考核机制,有利于鼓励单位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按要求履行提供有效容量的义务,保障电力安全供应。
煤电产能价格机制的“落地”,将进一步稳定行业预期,提高发电积极性。 随着新能源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煤电发挥支撑和调节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单一电价机制下,煤电企业难以完全收回成本。 此外,近年来煤炭价格高位运行,导致火电企业亏损严重,导致行业预期不稳定,发电积极性下降。 煤电容量价格机制的出台恰逢其时。 将有助于发电企业回收部分或全部固定成本,稳定煤电利润预期,火电行业有望迎来重估。 我们推荐火电装机容量行业领先、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火电向绿色电力转型加速的华能国际和煤电一体化综合能源龙头国电电力。
风险提示:容量电价执行不及预期、经济增速下滑导致终端电力需求疲软、煤炭价格波动过大、火电灵活改造装机增速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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