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11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推动派出机构发行监管转型,证监会推动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简称根据《教练员条例》),形成《教练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咨询条例》草案中,咨询机构向受理机构提交的咨询受理材料增加了两项新内容。 一是辅导对象符合行业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描述; 二是咨询对象的说明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誉的说明。
修订后的《咨询规定》合并了咨询监督相关的内部工作指引和实施标准,由总则、咨询备案、咨询受理、受理后事项、监督管理、附则六章组成,共计共 42 篇文章。
具体来说,总则明确了辅导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制度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相关主体的职责等。 辅导备案明确了辅导协议、备案材料等材料要求,以及辅导程序、期限等要求。 指导意见和验收指南将明确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的验收材料、方式、程序、期限要求以及相关内容。 验收后事项明确了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以及后续相关变更的标准要求。 补充部分明确了一些操作细节、口碑评价标准、实施安排和解释主体等。
在《咨询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3条最值得关注。 辅导机构向验收机构提交辅导验收材料,材料数量由原来的6份增加到8份。新内容包括辅导对象符合行业定位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 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关键少数”)的声誉情况说明。
《咨询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对口碑声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
一是违法违规,如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人员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的案件; 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二是失信情况,如关键少数目前或曾经失信者; 普通员工、债权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政府相关部门等,少数在口碑方面有显着负面评价。
三是潜在风险。 例如,实际控制人存在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重大个人债务、重大对外担保,可能难以正常履行合同; 实际控制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负面舆论的。
四是履行社会责任。 辅导对象和重点少数群体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构建与综合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辅导监管
证监会表示,《辅导条例》实施以来,辅导监管的目标、流程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上市工作不断完善。 但同时,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新情况,如部分辅导机构的工作流于形式,辅导监管与发行审核的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辅导监管操作流程有待进一步明确。上述情况需要及时澄清和改进。
与此同时,今年2月,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 为推动派出机构加快发行监管职能转变,优化相关操作流程,构建与全面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辅导监管,证监会修订了《辅导规定》。
《咨询规定》的修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证监会表示,一是充分发挥发行监管线体系的协同作用。 坚持辅导督导定位,派出机构对辅导机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加强派出机构指导监督与交易所受理审核衔接,严把质量关,推动发行监管线路有机联动。 二是压实教练机构职责。 要求辅导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规范,提高执业质量,推动辅导对象准确把握行业定位和产业政策,充分了解辅导对象和“重点少数”的声誉。 三是优化咨询流程相关事项。 回应市场关切,提高便利性,优化安排证券市场知识考试等。
相关报道
证监会修订IPO辅导规定,强调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誉,重点关注重大负面评价或重大个人债务。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