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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券交易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战略投资者配股和借贷进行了优化。 例如,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战略投资者借出配售股票的,应当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 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人员通过参与战略配售等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我们来看看亮点:
1、投资者买卖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出售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战略配售股票或大股东、特定股东大宗转让股份等限制转让股份的,在限售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3、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出借其配售的股票;
4、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内,战略投资者出借其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
5、出借配售股票的战略投资者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串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加强对投资者融券行为的管理。 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应当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法行为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融券、转融券业务。
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自10月30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10月16日起生效。
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发挥逆周期调节功能
《通知》指出,投资者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出售证券时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为何融券保证金比例从50%提高到80%?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融资融券制度本身就具有逆周期调节功能。 根据市场情况,继前期降低融资保证金比例后,将分阶段调整优化融券等制度,适当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 适度限制战争投资和配股股票的借贷可以达到最优的政策效果。
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交易制度。 作为双向市场交易机制的组成部分,十多年来一直平稳运行,为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抑制非理性投机、促进多空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影响。 截至2023年9月末,A股融券余额约为0.08万亿元,融券日均交易量占A股交易量的0.61%。
从实际情况看,融券业务整体规模虽小,但对平息市场波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以来上市的1010只注册新股中,474只未融资新股首日平均涨幅为76%,536只新股融资首日平均涨幅为54%。 近五日无融券股票平均涨幅为113%; 近五日融券个股平均涨幅为85%。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市场形势下,适度提高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有利于发挥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功能,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有序发展。证券借贷业务。 此前,今年9月8日,沪深交易所已将融资保证金比例从100%下调至80%,以提高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为市场增量资金供给打开空间。
事实上,就融资融券业务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整。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交易及证券借贷业务。”
从海外市场来看,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调整也时有发生。 主要目的大多是逆周期市场调节,保持控制市场风险和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之间的平衡。 例如,1934年至1974年间,美联储曾22次调整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调整幅度大多在50%至75%之间。 从1975年到1988年,日本保证金交易的初始交易保证金率在30%-70%的范围内调整了47次之多。
限制出借分配给战略投资者的股份的适当规定
除了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外,《通知》还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出借做出了限制和规定。
其中,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在承诺持有期内不得出借其配售的股票。
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票的,须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前五日出借数量比例为: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借出的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借出的配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配售股份总数的50%。
针对上述要求,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考虑到当前的市场情况,我们将通过限制和规范战略投贷的方式,配合加强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
战略配股借贷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 战略投资者的放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市初期担保来源紧张的问题。 这一制度在科创板推出后也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并逐步复制推广至创业板、沪深主板等。
不过,目前的市场形势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当前市场形势来看,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的必要性更加凸显。 业内人士表示,与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一样,对策略投贷进行适当的监管限制,有利于更好发挥两项融资业务的逆周期调节功能,促进股市平稳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根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性质,对不同战略投资者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战略投资借贷是新股上市初期最重要的借贷证券来源。 因此,客观上有必要保留战略投贷的基本制度安排。 除高管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外,其他战略投资主体主要为外部投资者。 高管和骨干员工出借配股虽不构成减持,但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和经营。 为凸显上市公司高管聚焦主业,《通知》禁止此类战略投资主体将配售股份出借,并对其他战略投资者初始出借方式和比例进行适当限制。新股上市阶段。
《通知》还强调,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票,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完善制度规则,促进融券业务合规有序发展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了持有定增股票或大规模减持转让股份的投资者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投资者不得通过融资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重申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包括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及关联方持有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大额交易减持股份等限制转让股份,证券出售后,未完成融券合同的投资者及关联方应及时平仓,有效防范非法套利,严密机构围栏。
此外,《通知》还对证券公司融券管理提出多项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融券来源配置机制、加强投资者对融券活动的核查和管理、建立准入机制、落实行政管理职责。
其中,证券公司应按照穿透原则核实投资者情况,加强对投资者融券行为的管理。 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应当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法行为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融券、转融券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要求有利于压实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异常客户和交易的核查控制责任,督促其切实加强客户管理和业务控制,提高执业质量。 通过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的管理职责,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严防违规行为,推动融券业务更加合规有序发展,更好地做好风险管理。以及融券机制的其他功能。
加强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
在本次机制调整过程中,证监会也对融券业务监管做出了明确表态,强调将加大对各类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力度,拉紧制度围栏,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如果被发现在一起,一定会查处,严惩不贷。
据悉,证监会将融券定位为具有逆周期调节功能的业务。 此次系统优化调整也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经过充分论证评估后实施的。 目的是充分发挥融券的逆周期调节功能。 债券体系总体保持相对稳定。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加强对融券业务的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更好发挥融券业务的积极作用借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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