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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征集宣传材料中的“重要信息”。 《备案指引第1号》明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募集宣传材料中的“重要信息”还包括以下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设有多个投资管理人的,应当披露设置多个投资管理人的理由、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调整机制等;
委托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披露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投资咨询服务范围、投资咨询费用以及更换、解聘投资的条件和程序顾问等;
私募证券基金进行份额分级时,应当披露分级设计及相应的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备案指引第2号》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宣传材料中的“重要信息”还包括以下内容:投资的关键人员(如有)或成员决策委员会(如有); 单个拟投资项目或首个拟投资项目组合的主营业务(如有)、交易对手(如有)、基金投资目的、退出方式等;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是更新自然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备案指引第1号》和《备案指引第2号》都指出,如果集合多数投资者的资金,以合伙、合同或者其他非公开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形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对各级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彻底核查,并汇总计算投资者数量。
下列投资者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进行严格核查和投资者合并数量计算: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基金;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首次出资额方面,单个投资者对私募证券基金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额要求,以下投资者除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社会福利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其投资于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员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在上述清单的基础上,私募股权基金还享受地级以上政府出资的保险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豁免。
三是规范私募基金名称。 《备案指引第1号》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名称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缩写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备案指引第2号》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名称应当标注“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名称应当为标有“私募股权基金”字样。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等字样的除外。体现风险投资策略。
私募证券基金、私募基金不得含有“理财”、“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或者授权,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同或者相似的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词语。 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违反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词语。
四是明确投资范围。 《登记指引第1号》提出,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基金的风险和回报特征; 调整限制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时应履行的变更程序,并设置临时开放日以允许投资者赎回;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登记指引2号》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划出了红线。 例如,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必须遵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商业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资保理、融资租赁等。 、私募基金相关的典当等。 业务存在冲突的企业股权不得投资于国家禁止、限制投资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 投资IPO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方式进行,不得参与线下申购、网上认购等方式。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含基础设施)、上市公司股票(未转让和配售部分除外)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持有的股份)。
此外,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股权转让债权投资从事变相借贷活动。
五是明确绩效计提标准。 《备案指引第1号》规定,绩效薪酬计提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点相匹配。 单一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用一种绩效薪酬计提方式,以保证投资的公平对待。 经过。 绩效薪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绩效薪酬计提基础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绩效薪酬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绩效薪酬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不受前述区间限制。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绩效薪酬,而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清算时按照净值计提绩效薪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间、计提频率和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过计提基础的部分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获得正回报。 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以指数为基础获取超额收益,将绩效薪酬计提基准设定为某一指数,并采取紧追指数的投资策略; 仅在投资者赎回或清算基金时计提业绩报酬; 明确提醒投资者,募集宣传材料、基金合同中显着位置出现亏损的,可计提绩效薪酬。
《备案指引第1号》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管理费。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或者管理费明显低于管理基金成本的,应当合理,并在申请备案时提供相关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约定管理费返还的方式,变相为投资者提供保证资金和收益的安排。 私募基金的绩效薪酬计提应当明确、合理,并与基金的实际业绩挂钩。 不得采用高于一定基准线的100%计提方法或类似存款利息计提的其他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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