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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融信托暂停部分产品兑付的消息,让更多人意识到理财有风险。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起案例,进一步凸显了盲目信任销售渠道的风险。
此案显示,长沙市民刘女士于2014年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赤树支行员工刘女士介绍,陷入圈套。
湖南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丰资产公司”)及涉案实际控制人已于2019年二审获刑,但涉案赃款、赃物尚未追回。尚未退款。 刘女士认为,中国银行长沙红树支行向其宣传推荐违规理财产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女士提起诉讼后,当地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博丰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违规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赔偿。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原告投资本金20万元。 刘女士的过失较轻,利息损失应由她本人承担。
文件显示,刘女士出生于1954年,2014年事发时,她已60多岁。刘女士介绍,她原本打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办理储蓄业务。长沙,一名刘姓银行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信托委托理财,并承诺“保本付息、到期还款、无风险、合法合规”。
最终,刘女士用现金存款购买了湖南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1309”信托理财产品。 本产品受托持有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作为A类受益人,您可以获得信托基金7%的年回报率。 合同约定付款。
2021年,刘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并已立案。 理由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他相信“保本保息,无风险”的宣传和宣传是真实的,因此签署了博丰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并交付了投资资金,从而造成损失。 涉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违反了适当性义务,未尽到“卖方尽职调查”,应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不吸”、集资诈骗被判1亿多元
那么,刘女士在信托理财买的钱为何全部亏光呢? 经公安部门调查,真相随后浮出水面——湖南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林利用信托理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造假,给投资者造成数亿损失。
根据相关刑事裁定书,2011年4月13日,博丰资产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涵盖资产管理与咨询、投资管理与咨询等(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 邓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银保监局湖南局未向博丰资产公司及邓林颁发金融牌照。
有关部门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博丰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林的授意和安排下,张晓华等人开设了工商银行、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博丰资产公司销售人员前往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吸收存款任务并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鼓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推荐理财产品。 并且银行工作人员将博丰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提供给投资者签署,以便公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对宣传的信任,在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支付投资促销保本保息,无风险。 支付。
通过上述运作模式,博丰担保公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博丰资产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按年利率6%至8.5%不等的利息收益。以每年为诱饵,向到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人员非法集资。 邓林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497人,共造成0.92元损失。
有趣的是,博丰资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出现了“中融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的名称,但法院却认定其为“虚构”产品。
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邓林安排张晓华等人开辟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邓林以博丰资产公司名义,采用虚构信托产品或隐瞒“金博成长”等未设立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 该资金不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而是用于清偿前期所欠资金。 本金加利息的事实,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为幌子,以每年6%至8%的利息回报为诱饵,签订了《华润信托-岳麓5号结构性债券》 《与投资者签订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中融信托-博阳创富1号稳健分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协议》等,向528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0.51元。
2018年,法院判决邓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也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全额赔偿老太太本金
回到刘女士的案件本身,从后来的法院判决来看,法院总体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并判决涉案银行归还这笔钱。
最关键的是,法院查明该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荐,并提供博丰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供其签署。 因此,博丰资产公司与被告构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涉案银行作为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即原告推销并销售博丰资产公司的信托产品,双方建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该行不仅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也没有对其合作伙伴博丰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违规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到期赎回”,刘女士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订了委托认购合同。 她有重大过错,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银行赔偿投资者本金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指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委托认购合同时,应当知道受托人不是银行,而是博丰资产公司。 刘女士委托博丰资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受托人博丰资产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刘女士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法院指出,刘女士过错较轻,利息损失应由其承担。 刘女士在起诉时并未主张投资款利息,应认定其自愿承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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