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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就《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复苏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主要内容有18项: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是促进和扩大消费。 三是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是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外贸促稳定、提质量; 六是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 七是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性; 八是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十一是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是强化资本市场功能; 十三是以稳定就业、增加收入为重点; 十四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 十五是继续降低涉企收费。 十六是推动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优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十八、强化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其中,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建议明确:全省(除南京、苏州城区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尽量利用实行常住户口登记制度,确保外地和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 南京、苏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结算政策,确保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占主要比例,鼓励按照积分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分类制定落户政策。
措施全文
关于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复苏
助力高质量发展多项政策措施继续走在前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检阅江苏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经济运行向好,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改善。 为实现质量有效提升和数量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 对住宿、餐饮、体育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业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直至12月31日,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 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自1月1日起, 2023年,按无形资产实际成本100%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工业机械企业实行增值税抵扣,按进项税额的15%计算允许在企业应纳增值税当期扣除。 企业向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自然科学基金等贡献的基础研究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0%。 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有(含自用、租赁)或租赁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适用税费标准50%计征对其所属土地类别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研究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政策措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单独列出)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消费优惠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 支持商业综合体规模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前10名的商业综合体,按照新增纳通单位数进行奖励补充。 其中,新设立单位15个(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给予100万元补助; 新增10套(含)-15套,每套补助50万元; ——10个综合体,每个综合体获得30万元补助。 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8月至11月汽车销量前10名活动的参展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其中,销售额超过15亿元(含)的,每项活动支持200万元; 销售额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每项活动支持100万元; 销售额5(含)至10亿元每场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会场地费和搭建费。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支持各地按城市及时调整房地产限制政策,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配售、购房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落实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改善型住房购置税减免、个人贷款“认房不贷”等政策,支持增量各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引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进一步发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旧住宅电梯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市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安装等自住房屋改造电梯。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监局江苏监管局)
(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制定出台持续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措施,着力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以清单方式梳理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和时序,商讨可容纳的“一策一策”。 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内,允许各地提前推进部分规划空间规模,保障重大工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大水利工程用地需求和主要能源基础设施。 目前的分类是村庄搬迁、撤并,对于其他确实需要建设的普通村庄,县(市、区)政府可以在出具调整承诺书后,编制一份多规划整合的实用村庄规划。规划开发村。 进一步优化林地指标供应,全力保障省重大工程、省重点交通水利工程、涉军工程,优先保障市县重大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强链补链延伸项目的能源需求得到保障。 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在当地政府承诺履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 对环境质量或改善率最高的地方,给予一定污染物排放指标奖励,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用好国家政策开发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项目申请更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定制项目融资方案。 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者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股权、股权金融工具等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江苏监管局)
(五)加大力度促进外贸稳定提质。 实施跨境电商5个工程,全面推进13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2023年新增跨境电商出口网店1万家以上,力争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2023年向全国全省跨境电商业务承保规模比上年增长20%。 继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支持外贸出口不少于1000亿美元,服务全省企业不少于2万家,承保新能源产业链企业超过2万家。 80亿美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保规模比上年增长20%。 对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实行有发票退税、无发票免税,并试行按4%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需求新趋势、数字化营销管理、专业买家精准投放等实战培训,提高企业拓展市场能力,力争新增5000家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 完善外贸企业联系服务机制。 省市县联合开展分级帮扶。 省级外贸企业年出口增加50亿元以上,市县开展“一对一”年出口增加10亿元以上外贸企业。 “一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积极发展绿色贸易,加大绿色电力资源向重点外贸企业的倾斜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六)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 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 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境外人民币募集资金直接境内相关投资。 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者。 支持外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重点行业和急需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对符合产业政策、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现金缴纳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重点外资项目,可申请使用省能源消纳指标符合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用地指标由省级统一安排; 指导各地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项目,可实行污染物减排预付款,减排预付款计划在项目投产前实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南京海关)
(七)提高出入境、居留许可便利性。 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外籍人员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允许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 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来华从事紧急业务且未持有中国签证的外国人办理口岸签证。 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外籍人员依法依规办理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境外人员提供便利人才在中国长期、永久居留。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 加强企业出国参展、招商引资、外商人员来苏州采购洽谈等出入境服务保障,加快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 (责任单位: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
(八)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协调现有省级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调整优化产业扶持政策,聚焦创新研发关键环节,加大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支持政策免申请即可享受,加大临床研究激励(PI计划)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加大省政府投资基金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初创企业培育,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九)推动做强产业链、强链、补链、延伸链。 整合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省级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规模,设立未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放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有发展基础。 加大对工业基础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上限提高至4000万元。 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投资,引导政府投资资金加大投资力度。 支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数字化解决方案。 对银行贷款实施的“智能化转型数字化转型”项目,省财政厅将按照银行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江苏监管局)
(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编制全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推动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软件、第一批新材料先购先用。 加强和优化科技创新金融供给,定期举办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专题对接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2023年新增重点科技领域专项信贷210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苏监管局)
(十一)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LPR下调效应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进一步扩大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范围。 积极争取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支持小企业,推动政策性、商业性普惠金融产品做大做强。 稳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覆盖面和规模,将省中小微企业救助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增至200亿元并协调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优惠。 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即期付款”要求,为小微企业主体续展免本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合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对于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支持各类债权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贷款利率,免收因逾期利息而产生的罚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充分发挥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融资业务和各类政策产品,力争年度平台配套融资规模达到8000亿元。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实现同级补偿资金池全覆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江苏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引导中小企业综合运用统筹预留、设立采购包、联合体招标、价格抵扣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支持地方政府提高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比重。 对400万元以上商品、服务和工程项目将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到40%以上的政策持续至2023年12月31日。推动扩大政府网上合同信用融资开展“政府采购贷款”采购,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保险平台。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办)
(十二)强化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利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REITs等融资工具。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降低佣金率。 支持江苏证券交易所中心应用系统和业务创新试点,充分发挥全国股转系统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直连机制优势,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专、特、新”企业上市。 鼓励具有投资功能的商业银行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鼓励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投资、小额投资、科技投资和成长。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江苏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聚焦稳定就业、增加收入。 落实优化调整稳定就业政策措施。 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完善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指导价等机制作用,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探索增加居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十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 全省(除南京、苏州城区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试行按经常居住地实行户籍制度,确保外来和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标准是统一的。 南京、苏州市区进一步完善积分结算政策,确保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积分占主要比例,鼓励按照积分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分类制定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
(十五)继续降低涉企收费。 2024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本地区的广告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 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取消采矿权交易、土地使用权租赁交易服务费,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等服务收费。国有产权交易。 入场交易服务费降低8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自然资源厅)
(十七)优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征求企业家意见的工作机制。 研究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和20个数据点的落实。 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举报渠道,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 积极争取试点营商环境,打造亲清政商关系,切实做到“不扰乱有求必应”,增强群众和各类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等有关部门)
(十八)强化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和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进一步规范涉及产权的强制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商财产,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相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对违法犯罪行为轻微、危害较小的上市公司、龙头企业、民生企业、高端企业,合规整改后,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提出宽大处理意见和建议。 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予处罚,并主动认罪悔罪的,可以不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推进纠纷快速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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