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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起劳动纠纷已宣判!
由于绩效工资迟发,某农商行某分行副行长的实际月薪只有几百元。 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他打算外出上班,却以旷工15天为由被解雇,拖欠的绩效工资也没有发放。
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银行被副行长起诉,要求拖欠绩效工资。 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找到另一份工作并被银行解雇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到辽宁省某农村商业银行上班,历任分行柜员、办公室职员、会计、副行长。
从有法律依据的数据看,双方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因王某某职务变动,辽宁某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延期支付绩效工资管理指导意见》,自2021年6月起对原告当年的绩效工资实行部分延期支付。根据《关于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和收回返利(试行)》和银行《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和收回返利的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这部分工资将分三期支付,首期支付于2022年底。
2022年5月1日起,王某某未履行银行请假手续,旷工15天以上。 2022年7月15日,农商行按照《员工纪律劳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王某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为由,报工会批准后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王某某并未在银行工作。
2022年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和追索回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银行《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和追索回扣暂行办法(修订)》,银行没有向王某某支付延期支付的工资。
王某某称,因每月实际工资只有几百元,且拖欠工资,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准备外出打工。 银行以他旷工15天为由解雇了他,相关劳资人员承诺支付延期工资并领取失业救济金。
但银行以被解雇人员未支付拖欠工资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工资。 王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其后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被驳回
原告与被告因工资、保险、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向辖区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随后,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23)第21号仲裁裁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原告王某某不服判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农商银行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双方于2022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当支付延期支付的工资。
对此,法院分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当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2021年10月25日,被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和追索回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该行《延期支付绩效工资和追索回扣暂行办法(修订)》。 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支付原告延期付款36,092.36元。 规章制度的性质是原告“在合同期满前擅自离职”,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措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果您对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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