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等省(直辖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自主借用等值1000万美元以内的外债。 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自主借用等值500万美元以内的外债。
通知全文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经常项目管理司或资本项目管理司,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关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字样。
2、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资本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室(邮编: ),信封上请注明“关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3、将意见传真至:经常项目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部。
意见和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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