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公募基金是高度透明、规范的资产管理子行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某券商记者近日发现,个别基金公司披露的公告标题笼统、方向不明确; 为了减少“负面公告”的关注度,个别基金公司还试图抹去文字中的核心关键信息。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行为具有明显的“捂人耳目”倾向,不仅违背了基金信息披露准确、完整、简洁、可及的原则,也阻碍了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信息,很可能引发“不及时关注、忽视遗漏”等问题。
根据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基金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上述相关行为可能会受到监管约谈、出具警告信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以罚款。
标题没有方向性信息,正文缺少关键信息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是北方大型公开发行经常披露的公告标题。 此标题中没有指向信息。 点开一看,发现内容是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 例如,7月15日公开发行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基金关联交易涉及多家托管券商,配置了维科精准、港通医疗、康鹏科技三只证券。 但公告并未明确说明这些基金是否参与新增业务或定增业务,也未说明分配到相关基金的证券数量,仅说明分配到基金的金额。
事实上,这三只证券均为拟IPO新股。 规范的新基金公告大多以《XX基金公司关于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承销期限的公告》为标题。 内容不仅会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定价参考因素,还会披露每笔资金分配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公告末尾的“风险提示”。 而这些要素在上述公告中完全缺失。 某券商中国记者发现,上述公开发行公告中“标题无信息、内容任意简化”并非偶然之举,而是长期存在的行为。
此外,基金公司还会在“净资产值提示”公告中玩“躲猫猫”。
所谓“资产净值提示”类公告,一般是指基金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连续20个工作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在200人以下的基金或资产净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基金。 因为当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况时,该类基金会触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会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即需要进行清算)。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这是一个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告,比如被媒体机构看到,所以个别公司会模糊标题上的信息。 例如,沪深几家大型公开发行会将此类公告的标题写为“关于XX基金的提示性公告”,而规范的标题应该是“关于XX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或“关于XX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提示性公告”。
故意删除关键细节
据券商中国记者跟踪观察,这种“躲猫猫”的现象也出现在基金持有人会议提醒公告的文字中。 一般情况下,此处公告的内容会详细披露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时间和召开目的。 后者一般通过“审议《关于XX基金XX有关事项的议案》”提出。 但当基金公司不想明确通话目的时,某些关键细节就会被删除。
例如,在近期基金行业大幅降费的基调下,公募基金因渠道合作需要,不得不提高管理费、降低托管费,并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方案。 在基金持有人大会提醒公告中,审议议案名称写为《关于XX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修改的议案》,而不是《关于XX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议案》。 具体为何修改基金合同,需要阅读公告最后一页,才能看到管理费增加和托管费减少的具体信息。 而这种关键信息在整个公告中只出现了一次。
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公告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人们的眼睛和耳朵”的倾向,不仅违反了基金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可访问性原则,而且阻碍了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信息,并且容易引发“不及时关注、忽视遗漏”等问题。
根据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分为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和临时基金信息三部分。 这些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洁性和可获取性。
《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对于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基金投资运作和交易的相关风险显着、清晰地揭示。
而《办法》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指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约谈、出具警告信、责令定期报告、暂不接受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存在特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将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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