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投资者花费10万元购买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推荐的基金产品,封闭期为1年,后来这笔投资亏损40%。经相关方调解,最终该券商对其损失给予部分赔偿。本金亏损40%后,投资者要求赎回本金,但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彭某让其继续持有,耐心等待创业板反弹,以及该产品净值的上涨。证券公司承担部分损失那么,证券公司究竟是否应该承担投资者的损失呢?最后,证券公司同意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一位年过70的投资者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累计投入152万元购买多只基金产品,持有不到两年时间,亏损近29万元,持有收益率接近-19%。投入150多万买基金亏损近19%估算下来,截至今年3月8日,高某霞投入152万元的基金投资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持有收益率为-18.
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该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购买、赎回基金的风险,其自主购买、赎回案涉基金,因此造成的亏损应自行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关于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在向高某霞销售案涉基金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