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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机构范围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正式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
根据《通知》,符合四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此外,《通知》还对销售管理等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
四大门槛明确经营资质
《通知》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锁定资金长期用于养老保障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低于法定退休年龄。 60岁以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阐释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为个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养老保障。它具有保险简单、缴费灵活、收入稳定的特点,为人们长期积累养老资金提供了新的选择。”
“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长期、稳定地管理养老基金和风险。” 该负责人说道。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须满足四项门槛要求,包括: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不低于公司股权的75%(实收资本); 上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上年末负债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养老保险公司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可豁免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行业内约有三分之一的机构可以达到门槛要求,但能否经营相关业务还要看实际情况。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年底后第16个工作日起停止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决策文件备查。 相关指标再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恢复销售。
加强销售管理:明确销售渠道,
设立促销等5条“红线”。
除了提高准入门槛外,《通知》还在销售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的全流程控制。 保险公司应加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其纳入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体系,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输入黑猫投诉】,积极妥善处理投诉根据法律法规。
在销售渠道方面,《通知》明确,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委托经营个人养老业务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推广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其中,在互联网渠道方面,《通知》指出,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网络平台推广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须符合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要求。
此外,保险公司通过线上或平台推广销售,且在销售区域没有设立省级分公司的,应当与其他已开设具有相应线下服务能力的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
在促销方面,《通知》要求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在促销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不得有五种行为,包括: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的结算收益率与其他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比较。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率的简单比较; 隐瞒合同限制或重要内容; 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 根据投资组合的历史结算收益率展示投资组合账户价值的变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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