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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3日,李某驾驶着从秦家借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钟某从儋州兰阳沿乌纳线前往琼中。 行至乌纳线45公里路段时,与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李某、钟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了警交警追赶摩托车致2死?检方介入,并在现场等待警方救治。 唐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17日去世。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其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 犯罪。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事后主动向受害人亲属赔偿2.5万元,也可从轻处罚。 因此交警追赶摩托车致2死?检方介入,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在一个月内向受害人赔偿。 给亲戚人民币14,466.57元; 车主秦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将在一个月内向受害人亲属支付12万元。
宣判后,覃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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