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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的共同委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以满足和服务特定人群的生活需要。以特定受益人为主要信托目的。
其中,具体受益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士、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失能老年人等特殊需求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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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场景
1. 如果我离开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一辈子?
特殊群体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精神障碍人士(包括自闭症患者)。 他们大多没有独立行动能力或社交能力,需要专人长期护理。 另一个是残疾人。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遇到困难。 存在严重不便,基本无法独立生活。 他们通常需要家人或聘请的保姆照顾。 他们可能还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让很多父母担心的是,由于孩子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他们担心孩子去世后的照顾问题。
2. 我年老时谁来照顾我?
另一种特殊人群是残疾和痴呆症老年人。 他们可能是阿尔茨海默病患者,也可能是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活动受限甚至瘫痪的老年人。 他们需要别人来照顾他们的生活。 然而,有些老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因各种原因无法照顾老人。 导致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可能被不怀好意的人骗走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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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
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委托人的财产得到管理,生活费用按照受益人的意愿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照顾者或机构,其他费用(如医疗费用等)也可以暂时支付,也可以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挂钩,支付护理、康复等费用,确保其遗产用于继续照顾受益人的长期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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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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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实现财产的安全隔离。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 因此,可以将特殊需要人员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分开,即金钱的管理和管理分开,从而避免监护人利用监护身份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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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 委托人可以事先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其亲属、朋友为继承顺序人。 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信托终止。 继承权人可以继续代表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力,从而避免特殊需要人士因委托人死亡而无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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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托结构设计,可与公益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保险经纪公司等机构合作,通过跨境多渠道资源整合,满足和服务特殊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保障需求。 、改善和保护有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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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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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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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填写《特殊需求信托服务申请表》,与受托人确认交付财产规模、信托期限、信托报酬、监督人(如有)、分配规则等信托要素,并确定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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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委托人、受益人、监督人(如有)等基本信息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户口本等,机构为统一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等),受托人报送内部审批,批准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并开立信托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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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及风险声明书》,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与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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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按照信托合同将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资金到账后,受托人确认项目成立,并向委托人出具《成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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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1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需要花费很多钱吗?
特殊需要信托没有起始金额限制,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设立。
Q2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时,我需要一次性交付财产吗?
不可以,委托人可以通过前期移交部分财产的方式设立信托,后期再逐步增加更多财产。
第三季度
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费用是多少?
建立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支付设立费; 信托生效后,每年需要缴纳管理费。 但由于信托财产存放在信托账户中,因此会产生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可以覆盖部分或全部管理费。
第四季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如果有工资收入,可以放入信托吗?
是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作为共同委托人之一代表其签署信托合同。
Q5
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监督者? 谁可以担任督导员? 设立督导员有什么好处?
没有必要设立一个主管。 监督人可以是值得信赖的亲戚、朋友、律师或社会组织。 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也可以依次进行。 设立监管人有以下好处: 1、可以监督信托公司是否按照信托合同为受益人使用资金; 2、可审核各项资金支出的使用情况。
Q6
当授予人去世时,特殊需要信托会到期吗?
不,信托不会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 受托人将继续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受益人提供服务。
Q7
如果受益人去世后信托中仍有资金,我可以指定剩余资金的用途吗?
是的,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剩余资金可以分配给指定人员或作为慈善基金捐赠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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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
案例一:父亲利用财产信托照顾重度智障儿子
张父亲年事已高,因身体状况而担心严重智障儿子未来的照顾和安置。 张爸爸想到设立一个特殊需要信托,以确保自己的财产将来可以用来照顾儿子。
张父亲预计要用100万元来保障儿子以后的生活。 但考虑到目前家庭经济状况,他采取了每年25万元的分期付款方式。 信托生效后,约定资金将用于支付儿子未来的机构费用。 、医疗费用和其他生活需要; 并委托律师担任信托合同中的信托监督人。
案例二:变现家里唯一的房产,与信托结合起来,照顾父子俩的生活。
李爸爸今年80岁了。 他的儿子因后天受伤而患有多种残疾。 为了保证他和小儿子未来有一个经济上的保障,以及在他残疾、患上精神病后仍然有人可以照顾经济,他把唯一的儿子留在了家里。 卖掉自己的房子,拿到300万元现金后,李爸爸作为受托人设立了两份信托,100万元用于照顾自己,200万元用于照顾患有多重残疾的儿子。
李爸爸认为,以后他需要有人照顾,儿子不可能一个人住在家里。 把房产留给儿子是没有意义的。 将房子变成现金,并与信托相结合来照顾儿子,这是一个好方法。 在照顾儿子的信托合同中,李爸爸委托其信任的亲友担任信托监督人,并约定该资金用于支付经政府批准的机构照顾费、医疗费和其他生活费用。信任主管。
案例三:身体残障人士申请特殊需求信托保障财产安全
45岁的阿文身体残疾,平时做一些简单的工作。 因为从父母那里继承了50万元的财产,在一次短暂入住养老院期间,社工发现阿文喜欢请客或者乱买东西,就和阿文商量如何将剩下的现金存入他的账户转入特殊需要信托基金。 只要每月领取固定的生活费,这样名下的财产就不会过早耗尽。
阿文思前想后,同意将50万元资产和每月工资收入设立信托在自己名下,并同意每月领取5000元生活费。 同时同意阿文因紧急情况可以申请临时费用。 阿文还委托姨妈担任信托监管人。 当他无法控制自己想要申请额外的信托利益时,只能在征得信托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避免乱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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