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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险”的钱从哪里来?
光大信托“盛源纯债文利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风险保障基金按照信托单位投资收益超出参考业绩基准的一定比例提取,作为整个客户的投资收益 在业绩基准参考不足时的保障基金是所有客户的共同利益。
中海信托“稳信12号七期”产品在专项说明中写道:“若该产品到期累计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超额收益按20%分配给投资者,剩余80% %将作为稳信12号产品的风险保证金保留。 上述风险保障金(如有)将在本期产品到期后一次性从本期产品累计收益中扣除,并于缴费日次日显示为1。 负回报。”
根据光大信托“盛源纯债文利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当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时,超出部分将提取作为风险保障。根据《信托合同》基金规定,客户可能无法获得财产净值对应的全部收益; 当客户持有的信托单位投资收益低于参考业绩基准,且风险保障基金余额大于零时,客户可获得风险保障基金参考业绩基准限定收益分配,委托人可能获得超过财产净值但不超过参考绩效基准的收入。
“风险保障机制旨在更好地保障所有客户的投资收益,控制投资收益的提取,不存在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投资本信托计划即认可这一风险机制安排。” 上述信托合同如下:
关于“风险保证金”的使用,在“文信12号七期”信托合同的“其他风险”中,中海信托还提到了“风险保证金安排”:当第i个信托单位为终止时,第i个信托单元的投资收益超过第i个信托单元的基准信托利息的,受托人有权按照约定比例计提超额履约部分作为风险保障基金,并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使用已计提未使用的风险资金。 保证金作为浮动信托补偿。
此外,上述安排还提到,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已计提但尚未领取的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浮动信托报酬,不存在需要征得受益人同意或者召开受益人会议。 人民议会。 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有权收取全部剩余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期末浮动信托报酬。 所有客户均理解并同意上述情况下的风险保障基金安排。
光大信托“盛源纯债文利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显示,根据《信托合同》,当第i个信托单位到期时,如果该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提取超出部分的风险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当信托收益可以按规定分配给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时在信托合同未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受托人提取的风险保障资金金额将仅限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信托收益达到参考业绩基准。 风险保障资金已全部用于信托收益分配且仍达不到业绩参考基准的,无需进一步分配差额。 ,即受托人仅在风险保障资金限额内分配信托利益。
投资此类产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光大兴隆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是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重组设立的,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光大集团为控股股东。 占51%,甘肃股东占49%。 是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的中国光大集团金融板块核心子公司之一。
中国海外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海信托)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持股95%)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共同投资的国有银行。比率)。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针对信托产品为何要设立“风险保障基金”等问题,12月8日至11日,中新经纬分别向中国海外信托和光大信托发出采访提纲。 中海信托向中新经纬表示,中海信托未在任何媒体披露过任何风险担保资金。 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光大信托的回复。
永益信托研究院研究员余智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风险保障基金应来自产品投资收益,用于平滑净值波动。 做劣质股的不是信托公司自己的钱,也不是变相保本。
香颂资本董事沉萌向中新经纬表示,为了对冲业绩波动,上述产品提取了部分超额收益作为风险保障基金。 就像公司净利润并非全部可以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但必须先按规定提取各种公积金,才能分配剩余部分。
但这种风险保障本身也存在矛盾。 中海信托产品说明中称,若该产品累计到期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超额收益的20%将分配给投资者,剩余80%将保留作为风险保障稳信12号产品基金。 如果产品业绩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尚不清楚风险保障基金将如何解决。
“这是一个噱头。”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新经纬。 根据监管要求,信托等资管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 但从上述说法来看,它潜在地给人一种保本保收益的感觉。 但实际上并不能保证。 虽然不构成最低收入保障,但有“磨边”之嫌。
二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悦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从宣传材料和合同文本来看,信托计划不是一期发行,而是多期发行。 若某期存在超额收益,即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超额收益的20%将分配给投资者,剩余的80%将保留作为风险保障基金。
“在明确告知投资者该产品不保本的情况下,风险担保不构成刚性兑付,仅作为增信措施或安全保障措施。” 映月说道。 不过,他认为,信托公司安排了这一增信措施,但是否会产生具体效果还不一定。
在应月看来,风险保障基金安排的噱头更有意义,而且还有风险告知的问题。 “既然是增强产品安全性的增信安排,作为销售机构,应说明当前产品的风险保障基金的大概数额,风险保障基金的变化也应纳入风险披露中风险保障资金数额、产品安全程度不同,部分投资者不专业或了解不足,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投资者的误解。
当最后一个滚动周期结束时,可能还有剩余的风险保障资金。 将会如何安排? 根据合同安排,受托人有权在期末收到全部剩余风险保障资金作为浮动信托报酬。
“这部分钱一定不能分配给投资者,如果分配给投资者,就会造成资金池的问题。如果把之前的收入分配给最后一批投资者,对投资者不公平,但“经理肯定会拿走,不存在合规风险,这是经理的表现。”映月说道。
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保障是否就意味着产品收益有保障? “当净值上升时,它没有任何用处,部分收益被分配到风险边际;当净值下降时,风险边际可以用来平滑波动,但不能承受损失。” 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人们认为,投资此类产品,归根结底是投资者承担市场风险。
沉萌表示,一般来说,这些条款都是标准合同,并非特例。 投资者应更加关注信托产品在基础资产或投资方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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