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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微博)记者刘佳北京报道
“我看新闻的时候觉得这太离谱了,但它确实发生了。” 在得知“30亿私募跑路”带来的信托产品无法按时兑付后,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华夏时报路记者感叹。
尽管证监会宣布对杭州余姚、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但仍有上市公司不幸出现失误。
11月27日早盘,横店DMEI开盘半小时直接逼近跌停; 璎珞花也低开,盘中跌幅接近8%。
下降的原因还与这两家杭州余姚上市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的信托产品无法按时兑付有关。 继正美机械之后,已有3家上市公司披露投资于杭州余姚的产品无法赎回。
面对未能如期兑付的产品,信托公司也一一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 目前出面澄清的信托公司包括百瑞信托、云南信托、中交信托等,但“雷步”的规模仍不得而知。
两家上市公司踩雷“跑跑余姚”
“踩雷”事件的“余震”仍在持续。
11月24日晚间,璎珞花和横店DME均公告称,此前分别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了杭州余姚发行的产品1.2亿元和3亿元,但截至目前仅收回了436.92万元和13.75万元。万元。 一万元。
英洛华公告称,今年1月18日,其全资子公司浙江联谊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谊”)以自有闲置资金1.2亿元认购“国动信托·天誉四号” 。 “一号单一资金信托”,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5.35%。
截至11月25日,上述信托理财产品尚未到期,浙江联谊已收回共计436.92万元。 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或足额支付剩余款项的风险。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正在积极联系各相关方,督促中交信托尽快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横店大美在同日公告中还表示,2022年11月22日,公司与中国交通信托签署了《国宗信托·盈余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并以自有资金3亿元认购。 “国通信托·盈裕1号单一资金信托”期限为12个月,预计年化收益率为5.5%。
截至11月25日,横店DMC已收回1375万元,其余部分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或足额支付的风险,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无独有偶,两只单一基金信托的名称均含有“渝”字,且两家上市公司还通过中交信托投资了杭州余姚发行的“余姚私募5号私募基金”。
目前,杭州余姚因多层嵌套投资、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披露等问题,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雷霆践踏”公告一出,市场就预计这两股开盘会下跌。
果然,11月27日开盘后,横店DME、英洛化盘中大幅波动,有的甚至逼近跌停。
不过,跌势并未扩大。 11月28日,横店DMC收涨3.46%,报13.77元/股; 璎珞花收涨1.77%,报6.31元/股。
由于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指出认购了国信信托相关产品,11月26日,国信信托在其公众号发布相关声明,表示知悉底层私募存在异常情况。资金投资于上述信托计划。 已就相关情况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并按照客户的指令对基础基金产品进行了赎回操作。 同时,本着审慎原则,对所有涉及私募基金的业务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国综信托·盈裕1号单一资金信托”和“国综信托·天裕4号单一资金信托”,国综信托声明显示,上述信托无预期收益率、基础资产、咨询信托要素均由客户指定的本公司确定,且本公司在设立时已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披露了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私人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股票基金管理人,并且存在对咨询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处罚)和其他相关风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该声明是情况陈述,也意味着信托公司正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执行合同。
另一位信托人士告诉记者,信托公司发行“单一资金信托”不会涉及个人投资者。 “因为不需要筹集资金,只是为某个机构或个人设立的。”
回顾这两个“单一资金信托”,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包含增信措施。
横店DGC公告中,杭州余姚实际控制人在设立信托产品时提前投入劣质资金7500万元,作为该产品的增信。
横店东磁实际控制人、国信信托与杭州余姚还签署了《国综信托·盈余1号单一基金信托基金支持协议》,杭州余姚实际控制人作为信托基金支持权持有人,支持资金权利人提供的财务资助纳入信托财产,但不纳入信托份额。
根据合同约定,当信托产品触及警戒线或止损线时,资金支持权人有权选择是否提供支持资金。 未行使提供支持资金的权利或者不能及时、足额提供支持资金,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损失。 当信托产品触及警戒线或止损线时,资金支持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支持资金或提供的支持资金不足的,委托人有权指示受托人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财产份额。
也就是说,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增加信用,就意味着产品内部存在优先和劣等安排。 “其实,劣质基金的作用就是做出安排,以满足优先投资的预期回报。” 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表示。
据璎珞花公告,杭州余姚还向浙江联谊提供了3000万元劣等资金,作为该产品的增信。
但实际情况是,当信托产品触及警戒线或止损线时,杭州余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支持资金或提供的支持资金不足。 因此,横店DMC和浙江联谊均已发出指令要求赎回。 返还信托财产份额。
国信信托还表示,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受托人职责。 上述信托的投资运作均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 随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执行。 采取相应措施,积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渠道”服务的边界
“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用闲钱去投资,平时都是做基金管理的,很注重安全,私募投资确实不多。” 前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客户被骗了,但应该是私募被骗了。 私募股权的风险控制已经彻底失败。
“定向增发事件”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11月24日,证监会表示将对杭州余姚、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进行调查。 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余姚、深圳汇盛等机构,存在多层次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提交虚假信息、违规信函披露等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
涉及的信托公司名单越来越长。 不过,据记者了解,“雷步”产品均为信任渠道商。
金乐功能分析师廖和凯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信托渠道业务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常见的行业术语。 “简单来说,出于合规考虑,通过信托渠道来完成业务合规架构。信托公司不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只需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即可。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过程中,信托公司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将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信托公司完成业务工作,收取手续费。这通常是私募股权公司通过合规渠道联系信托公司做业务。渠道费用相当于服务费,没有统一标准,要看具体情况。”服务内容”。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既然私募公司有独立发行产品的能力,为什么还要通过信托公司呢?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分析,私募股权可能不适合作为投资顾问或客户本身直接投资私募股权,因此被信托包装,通过信托渠道传递。 “尴尬的是,与一个实际控制人存在多层嵌套,私募对于净值造假、底层资产不清晰等不警惕。”
对于本次私募“雷步”涉及的信托渠道业务,北京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季鸿飞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在本次事件中的具体责任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管理人职责,确保信托财产安全。如果信托公司能够证明其在产品设计中勤勉尽责,信托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未按照约定履行管理等职责的,信托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纪鸿飞告诉华夏时报快报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业新三类规定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控制信托业务边界,不得开展渠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任何形式的业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哲也表示,渠道业务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自发产物,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促进融资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它将允许金融机构使用国家颁发的“牌照”。 ,为规避监管政策打开了大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埋下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未来应从监管法和私法两个维度剥夺金融机构开展渠道业务的能力,让金融真正服务实体经济,让信任回归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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