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继7月份行业评级指引和评级体系更新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差异化监管规则也有了新标准,分级分类监管加快落地。
11月16日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的评级要素和量化指标,监管评级结果确定为1至6级。后者与系统影响评估结果一起,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
值得注意的是,评级结果和系统评估结果将影响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资源配置等。 近年来,不少持续受到监管压力和严查的业务将有可能直接导致信托公司评级下调,包括渠道业务、底线承诺书、资金池不规范、刚性兑付、这也意味着,与窗口指导等指导方式相比,“两压一减”等监管重点方向和指导具有明显的“紧缩魔咒”。
5大评级模块,六级评级结果
《办法》设立了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主要评级模块,权重分别为20%、20%、20%、30%和10%。 每个模块中设置若干个评级因素,由定性因素和定量指标组成,评级分数(各评级模块权重的汇总)总计100分。 文件还规定了评级升级和降级的多项调整因素。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全部评级工作。 根据组织实施流程,监管评级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信托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评审、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根据派出机构的初步评价,履行金融监管总局审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档案收集等程序。
《办法》还规定了在评估期内根据信托公司情况调整初始评估分数增减的条件。 其中,增加的条件包括协助监管机构应对其他金融机构三种情况的风险; 减少的条件包括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多个或规模较大的渠道业务、新增非标资金池业务等。 9 情况。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数值越大,表明该机构的风险越大,需要监管的关注程度越高。 其中,最终监管评级分数为90分(含)及以上为一级,80分(含)至90分为二级; 70分(含)至80分为三级,60分(含)至70分为三级。四级; 40分(含)至60分分为5级; 40分以下为六级。监管评级结果为三级(含)以上为良好。
《办法》指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
强调卖方的尽职调查和违约赔偿
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相比,《办法》主要变化有哪些?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规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包括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加强监管,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和转型发展。
在投资者保护和机构行为监管方面,《办法》强调卖方尽职,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地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始终。 、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 等等各个方面。 注重责任赔偿,要求信托公司全面评估其受托履职情况,对违约行为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推动信托公司提升服务能力、转变发展方式。 监督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发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等原有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继续压减需要整改的业务。
在日常经营中,信托公司主要接受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两大评级。 其中,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情况和情况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进行评价和判断的监管工作。日常监管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
行业评级由信托业协会组织,从行业角度对信托公司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加强自律管理。 就在今年7月,信托业协会披露了新版《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和《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体系》(以下简称《评级指引》)。系统”)。
从行业评级规则的变化来看,《评级体系》新增了慈善信托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比重、风险项目比重、信用风险资产拨备覆盖率等新指标,也凸显了信托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重要性。 、推进转型的要求也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详情见报道:《信托公司新行业评级指引发布,增加服务实体经济、慈善信托等新要求》)
进行系统影响评估
《办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明确将对信托公司进行系统性影响评估,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日常监管获取的相关信息,按照《办法》,评价单个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和服务的影响。 根据对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来判断。
具体来说,《办法》使用委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信托自然人投资者数量、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作为评价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筛选出具有较高系统影响力的信托公司。 具有系统影响力的信托公司标准为评价总分在85分(含)以上,参与范围为上年末所有信托业务中实际受托量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
评价因素权重设置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信托资产规模(10%)、慈善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信托(25%)、资管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金融机构认购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适当调整考核要素及各要素的具体权重。
对于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方法和意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是在信托常规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借鉴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评价方法。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进稳健运行,有效降低经营失败和负外部性的可能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分级分类监管对信托公司有何影响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影响评估结果是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所谓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对不同级别、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进行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评估。信托公司的业绩。 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
一位信托行业人士告诉记者,从监管评级来看,从评级要素和上下调整标准的设定来看,与过去相比,很多业务调整都是在监管窗口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其他形式,与评级结果直接相关,从而影响市场准确性。 从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看,“两压一减”方向的企业带有明显的“紧缩魔咒”; 此外,从系统影响评估来看,新规与新“三类”要求方向一致,转型发展势在必行。
具体看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根据监管评级和系统影响评估结果,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加大对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力度和现场检查的频率; 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比同级其他公司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的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地点附加限制性条件。 对于监管评级良好、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业务。
《办法》还指出,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 监管部门处置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时,可以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 担任托管人或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显示,发布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银监会办发[2016]187号)未公布)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