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锡斌先后利用职务,担任大兴安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业管理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委副书记。 黑龙江省市长、党组成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龙江省总工会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有关单位提供以及个人从事经营、土地置换、工程承包、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32万元以上的。 2014年,宋希斌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谋取个人利益,亲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将哈尔滨市财政专项资金5000万元贷给其他单位牟利——进行活动。
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希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鉴于宋希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监管部门尚不知晓的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挪用公款罪已构成自首; 他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赃物。 受贿赃物已全部追缴,被挪用的物品也已追缴。 一审前公款已全部追回,且存在合法、酌定或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他犯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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