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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破产重组是当前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趋势。
长期以来,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让我们认为“破产”就是消极的代名词,是企业无望重生、走向死亡的“地狱通道”。 一旦债务人破产,人们往往会陷入“破产”的恐惧之中。 如果债务人破产了,企业不就消失了吗? 老大也跑了? 我应该向谁要钱?
俗话说:不破则不堪;不破则不立;不破则不立。 如果你打破它,你会忍受它。 破产不仅指清算,还指重组。
简单来说,破产重整是针对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难、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如今,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甚至是那些过去“大而不能倒”的企业,都进入了破产重组的境地。 青海盐湖、海航、方正,包括现在赫赫有名的恒大,对于他们来说,破产重组是“复活”带来的机会和喘息时间,或许是他们最好的结果。
2022年全国两会上,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以适应最新形势的呼声将越来越高。 毫无疑问,破产重组是当前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趋势。
然而,破产重整对于很多金融机构和不良资产服务商来说,既熟悉又陌生。 他们经常接触到,却只能“见豹子”。 因此,了解破产重整的整个流程是每个资产管理人的必修课。 《破产重整业务全流程实务分析》
01
如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启动破产程序的主要过程是破产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 那么谁可以申请破产呢?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重整。
实践中,债务人申请自行重整的情况非常少见,因为债务人申请自行重整的门槛较高。 除提交符合破产条件的相关证据外,还须提交职工安置方案和地方政府维稳方案。 同意书等,审批的标准比较高。 因此,即使某家公司即将破产已成为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的共识,他们仍然会选择通过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而不是让债务人申请。
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投资者也有权申请企业重整。 债务人注册资本1/10的核算标准,法律上不限于必须是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 只要占一定比例,并且在重组中拥有足够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重组。 。
破产申请后,法院决定受理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投资人的重整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实践中,大多数有价值的公司都会直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换句话说,重整与否并不是由法院决定的。 只要企业符合破产重整条件,法院就必须让企业重整。 因为从法律价值上来说,对公司进行重组比对公司进行清算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由此也可见,破产重整是法律提倡的一种处理企业债务的方法。
02
什么是破产前重整?
预重组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模式。 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预重整的制度安排。
预重整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先通过庭外商务谈判制定重整方案。 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根据重整计划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依法报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这是原则上的规则。 事实上,预重整阶段的重整计划如果经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同意,可以直接转化为重整计划。 重组前阶段签署的协议在进入重组后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预重组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但破产前重整并不具有接受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 例如,预重整不具备相应的财产保全、集中诉讼管辖等破产保护机制。 因此,预重组虽然有好处,但单纯希望预重组能解决所有问题,或者认为预重组方案实施后就万事大吉,还是太天真了。
03
如何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后,必须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的类型包括: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所。 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担任重组管理人。
首先,对于这些规模特别大、影响力特别大的公司,比如海航、北大方正等大型上市公司,债权债务比较复杂,管理人往往是通过清算组设立的。 清算组成员不仅包括律师事务所、俱乐部等专业机构,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代表。
另一种常见的管理人类型是律师事务所,这是我国破产重整中最为活跃的管理人类型。 因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清算组中发挥作用,也可以充当独立的管理人。
此外,还有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重组方案的设计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此俱乐部单独管理重组阶段的情况并不多见。 如果是简单的破产清算,会计师事务所更擅长,会计师事务所更可能担任管理人。
清算所是一家综合性清算公司。 此类公司都是持牌经营的,国内并不多。 清算所在主流大公司的破产重组中并不是特别常见。
还有联合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和俱乐部联合担任管理人。
还有一种最罕见的情况是政府接管企业作为管理者。 例如,宝塔实业企业的经理就是宁夏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这在大型企业破产重组中是非常罕见的。 政府通常选择在清算中展现其影响力,而不是直接充当管理人。
债权人在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作用较为困难。 因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完全不能发挥作用。 如果债权人能够团结起来,考虑后续管理人的报酬、重整能否成功等问题,管理人也将不得不考虑债权人的声音,通过债权人的声音改变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的决定。
04
如何填写债务申报表?
当破产管理人指定后,将发布相关公告,随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 申报债务需要做什么准备? 首先,您需要写下债权人的基本信息; 其次,您需要写下索赔的金额; 第三,你需要写下债权的担保,因为在申报时,如果你不写下债权的担保,就会被视为放弃担保权; 四是索赔诉讼与仲裁。
那么在填写债务申报表时,这些内容具体如何填写呢?
首先,债权人的基本信息除了管理人的公司名称外,还必须包括申报文件中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即债权人名称为XX资产管理公司(代表XX资产管理计划)。 一定要写清楚,因为后面会涉及到经理席位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一个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多个资产管理产品都成为同一家公司的债权人。 但这些资管产品背后的原理可能不同,决策机制也可能不同。 因此,对于破产重整方案,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如果备案时不区分,会给后续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因此,报告时一定要以资产管理计划为单位,而不是以资产管理人为单位。
二是申报债权的担保状况。 通常,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会被要求明确其是否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未申报担保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在这种情况下,优先债权人不仅会成为普通债权人,而且会按照其债权比例平均获得偿付。 若有其他保证人,则以债权人放弃其权利为限,予以免除。
若该债务同时投保了实物保险和人身保险,且申报时放弃了实物保险,在实物保险财产价值范围内,人身保险及其他担保人也将免除责任,即就会造成两人两手空空的局面。 因此,如果您是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表时一定要特别小心。 担保权必须申报,不能轻易放弃。
三是索赔诉讼与仲裁。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有条件、有期限地申报债权,也可以申报未决诉讼、仲裁的债权。 不过,破产管理人一般不会直接对这些未决诉讼中的债权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管理人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一些实质性抗辩,直至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如果债权未经法院确认,则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这种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因为投票权是债权人最重要的实体权利。 没有投票权,债权人无法对后续破产重整计划是否通过发表意见。 这时,您可以根据完全无争议的部分向管理员申请临时投票权。 法院还将裁定并确认临时投票权。 后续债权人可以利用临时投票权参与投票和重组程序。
四、申报债务金额如何填写?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这里的利息不仅指债权存续期间的利息,还包括违约金和罚息。 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均计算至破产重整受理之日。 没有连续计算利息,因此总金额是固定数字。
05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有什么作用?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中,债权人会议也是每个债权人必须面对的事项。 一般来说,有两种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会议本身的职权相关,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会议内容是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并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方案、价格调整方案等。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今后的债权人会议。 实践中,后续债权人会议通常在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召开。 这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人会议,因为破产重整计划直接影响债权本身的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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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如何通过?
最后进入最关键、最复杂的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商业博弈。 破产重整计划在实践中是如何通过的?
一是制定重组方案草案。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再延长3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计划;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清偿计划(最关键);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组方案。 重整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期限; (七)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出来后,将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根据债权的分类,所有债权人被分为多个组。 各小组必须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且各小组必须通过。
那么,重组预案草案怎样才能算获得通过呢?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该集团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该集团应当通过重组计划草案。 重组计划草案经全体投票组一致同意后,重组计划即获得通过。 注意,这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概念,而是一切都必须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将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批程序。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重整计划草案不通过但可以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 投票组协商后可以再次投票。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重整计划草案经再次表决仍未能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报请批准重组计划草案。
这里的“一定条件”是指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担保债权的清偿率、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
强制裁员是一个问题。 2010年至2015年,破产重整仍处于鲁莽阶段,政策味比较浓,动不动就批准强制裁员。 很多资产管理公司在充当债权人时都是“不忠诚”的,因为那个时代的破产本质上损害的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2018年以来,情况明显好转。不少地方出台规定,要求重整计划草案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典型的就是丹东港的强制制裁造成了不好的市场影响,所以现在法院被迫批准重整计划。 我们对重组方案会非常谨慎,宁愿让它清算,也不会强行批准重组方案草案。
文:石豆| 执信研究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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