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2014年,投资人刘某花费20万元从中国银行某分行购买“信托产品”进行理财,却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涉案“信托产品”私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集资诈骗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刘损失了所有的钱,愤怒地起诉了银行。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假“信任”真实骗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早在2014年1月,刘某在中国银行某网点办理业务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花20万元购买了一款“信托产品”。
刘某签署的产品合同显示,刘某自愿委托一家名为博丰资产的私募股权公司代表其认购并持有中信1309结构性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中信信托。
将会发生意外。 产品过期后,刘某并未得到合同中承诺的退货。 直到有一天,刘先生说,他在新闻上看到博丰资产不具备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
博峰资产到底有何猫腻?
原来,2015年2月,博丰资产实际控制人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后被捕。
2018年11月,邓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向博丰资产和邓氏颁发金融许可证,因此博丰资产和邓氏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刘某认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向其推销、推销非法金融产品,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中国银行分行表示,其并非刘某转账20万元的收款人。 而且,该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均未向刘某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或销售,双方之间也不存在销售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某分行作为卖方机构,将博丰资产信托产品出售给刘某,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卖方负责,买方负责”。
法院认为,中国银行某分行向刘某销售信托产品时,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并应当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中国银行某分行不仅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也未对其合作伙伴博丰的资产及其销售的违规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 ”,致使刘某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刘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银行某分行赔偿刘某投资本金损失20万元。
“精心设计”的骗局
博丰资产和邓是如何精心“打扮”进银行“风采大厅”的?
据悉,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邓的授意和安排下,张、王等数人开辟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
打通渠道后,博丰资产销售人员前往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吸收存款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鼓励银行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宣传和推广理财产品。
之后,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博丰资产的委托认购合同提供给投资者签署。 投资者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及“保本保息、无风险”的宣传推荐属实,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并支付投资款。
通过这样的操作模式,邓某以博丰资产名义,虚构“岳麓5号”、“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盈一期”等信托产品,或者隐瞒信托产品的真实性。 “金博信托计划”“成长”、“博丰一期”等信托产品的真相尚未成立,资金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而是用于支付资金本息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为幌子,以每年6%至8%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与山西信托、华润信托、中信信托等公司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中融信托以博丰资产名义设立。
判决书显示,邓某以博丰担保公司、博丰资产公司名义向3497人非法集资6.3亿元,至今尚未返还本金1.46亿元。
现在就送你60元福利红包,无套路直接提现~~~快来参加活动吧!
海量信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