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来源:潍坊市财政局
近期,为加强全市各级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担保管理,促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潍坊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潍坊市实际,印发了《关于规范和管理本市国有企业融资行为”。
《意见》明确为国有企业融资划定五条红线,坚决避免新增隐性债务,降低融资风险; 对国有企业的担保对象和担保金额作出明确限制; 严格控制资金借贷范围,进一步规范借贷行为。 《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按季度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融资活动和融资担保情况; 预计企业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以下为:逐项学习《指导意见》
一、融资行为管理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开发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二)融资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需要而筹集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信托、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直接金融融资等、债券保护计划等融资活动的开展。
(三)担保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为贷款、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活动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还包括具有担保作用的联名贷款合同、弥补承诺差异、舒适度承诺等。支持信的默示保证。
2、融资行为管理
(四)把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放在突出位置,按照“降规模、调结构、降成本、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立足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三、国有企业的信用实力和经营能力,确定各企业的上限目标,合理控制国有企业融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 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非标产品比例,降低融资成本,替代高成本融资。
(五)各级国有企业对本企业的融资活动直接负责。 应明确公司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责任机构和工作职责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并制定相应的融资管理办法:构建“借、用、管、还”一体化的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
(六)国有企业要完善融资决策审批流程,融资事项实行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批准实施四个环节管理。 根据经营目标、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合理选择融资方案。
(七)各级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企业的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综合成本、资金用途、融资方式、时间安排等。
(八)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监管机构备案; 国有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九)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企业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加强融资风险管控。 企业融资禁止事项包括:
严禁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融资行为;
2、除经同级政府批准外,不得超过本年度融资费用上限;
3、不得借用无资金来源的债务偿还债务;
4、严禁利用公益性资产、无合法合规产权的资产、有产权争议的资产进行融资;
5、严禁重复使用各类资产融资。
3、担保及出租贷款管理
(十一)国有企业应制定健全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担保权限和额度、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规范内部担保行为。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十二)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不得为个人或者无产权企业(国资监管所属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除外)。 (同级管理机构及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十三)国有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当与其自身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条件相匹配。 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原则上不超过其享有的净资产。 不得超过其出资额。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担保负债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对象最近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60%。
(十四)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为股份制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市、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反担保方式根据被担保企业的风险程度以及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定。
(十五)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通过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担保金额较大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企业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担保主体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亿元;
2.企业为完成党委、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确需提供超过规定比例限额的担保。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将担保业务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盘点,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担保企业对发现的风险进行补偿,尽量减少损失。
(十七)国有企业要严格控制资金投放,全面清理存量贷款。
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原则上只能向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放贷,严禁向无产权企业放贷;
(二)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确需放贷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对本期存量贷款,按照《潍坊市国有企业债务管控办法》和协议规定履行到位。
4、融资行为及担保情况报告
(十八)各级国有企业应按季(季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情况及其各级子公司。 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强融资行为和担保信息建设,做好与市国企债务监管系统的对接和报告。
(十九)各级国有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预计企业无法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上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同时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在债务监管系统对接报送工作中,不得隐瞒、申报、漏报、谎报。
五、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二十)融资行为和担保管理是审计、纪检等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通报整改情况。
(二十一)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子公司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