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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将与委托人的财产分离,不能纳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会在信托终止前成为受益人的财产,所以它是一个整体上的独立财产。 这种独立性的出发点是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
例如,信托消费者小新为了保障晚年的家庭生活,将一笔资金和股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设立家庭信托,受益人为小新及其妻子和儿子。 那么这笔资金和股权将被视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小新、信托公司、小新妻子和儿子的其他财产。 如果小新破产或意外死亡,信托中已设立的财产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偿还债务或作为遗产继承; 如果小新的儿子欠外债,他只能用信托分配的收益来偿还债务。 这一特点能够充分体现信托体系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特点。
信托的风险管理功能
又是如何体现的呢?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制度具有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利用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可以防范原资产所有者给证券化资产带来的风险; 同时,原所有者的债务不再与信托产品的资产和收益混在一起,从而使信托产品远离发起机构的破产风险; 此外,信托机构还可以为社会上需要防范风险的企业提供信托制度安排; 最后,信托还可以发挥管理交易风险的功能,买卖双方可以将货物、贷款等信托财产设立为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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