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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少”是反诈骗预防的重点群体。 其中,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如何保护好养老的“钱袋子”,通过盘活养老财产,更有效、更安全地实现“养老”。在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晚年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 服务养老事业是金融机构的新主张。 信托机制可以利用其特有的资产隔离等制度优势,有序探索养老金融新路径。
“堵侧门、开前门”谨防养老金诈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的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但事实上,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并不少见。 不法分子通常利用老年人的信息弱点,以小恩小惠、承诺高回报、信息不对称为诱饵,打着虚假养老服务、养老项目、养老机构、养老产品的旗号进行诈骗。 、养老旅游等。 有的甚至利用公证机构掩盖非法目的,依靠法律赋予的公证效力,欺骗老人去公证机构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给后期维权增加了难度。
与此同时,养老金欺诈也给正规养老金金融服务的发展带来不便。 有些人一提到“老年住房”,就将其等同于养老金诈骗,但事实并非如此。 正式的“住房养老”产品是原我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它是一种将住房抵押贷款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保险业务,整体业务规模较小,进入壁垒较高,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较多。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业务拓展和销售管理非常严格。
原因之一是正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不足。 随着社会老龄化,老年人对正规养老产品的需求只会增加,但正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有限,需加强宣传,让不法分子有机会进行养老金融诈骗以及非法集资等。 一个可以利用的机会。
发挥信托机制优势助力养老金融发展
目前,我国养老呈现“9073”格局,即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分别占90%、7%和3%。 养老需求以及家庭/家庭财富和财产传承的需求是大多数人都会面临的问题,而与遗嘱、养老金融产品等单一功能工具相比,信托工具的制度优势正愈发凸显。明显的。 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管理和金融中介双重功能的法律制度安排,可以满足养老金融财产保护、养老基金全生命周期保障、不动产事务管理等诸多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机构兼具基金管理和业务管理优势,与老年人口养老需求有着天然的联系,有望成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与保险、银行等养老金融产品相比,发展“住房养老”信托业务具有四大制度优势:一是风险隔离优势。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独特优势。 信托计划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将具有独立性,有利于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关系外第三方之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从而信托具有其他财产制度的特点。 不具有风险隔离的优势,不受受托人破产、债权人索赔等因素影响,防止财产被侵占、挪用,也能最大程度避免老人房产的财产纠纷。 二是付款保障优势。 例如,以房产设立的“住房养老”信托一旦生效,即可按照合同约定发挥受托人作为受托人的职责和作用。 服务机构直接对接支付,为老年人提供物业产生的现金流支付监管保障,持续稳定支付养老费用。 三是机制灵活优势。 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三类信托业务新规下,信托计划可以根据老年人意愿,根据利益安排,灵活设定房产处置方式。 等,助力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质量。 同时,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法律需求和权利,还可以建立监督人等制度,通过合同对受益人等行为进行约束。 四是综合服务优势。 由于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对养老基金的需求不同,且失能、痴呆阶段老年人的医疗护理费用将会增加,通过设立公证、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机构、房屋中介机构,养老社区、医疗健康 集团等各类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链,利用信托架构,提供定制化、一站式的生前事后一体化事务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养老服务的作用受托人充当委托人的“全面管家”。
我国的信托机构都是持牌的“正规部队”。 在当前防控非法集资的背景下,应充分发挥行业体系优势,探索信托机制在养老领域的积极作用。 例如,完善养老服务领域的预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预缴资金监管机制等,并以服务信托为抓手,使其成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补充。 。 要追根溯源,加大正规服务和信托金融产品的供给,同时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让更多老百姓了解并用好信托制度。
长期以来,受限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传统养老信托的委托资产仍以现金资产为主,而信托业务则以房地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为委托资产。很难快速发展。 据媒体报道,2022年10月,全国首份房地产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文件,即《杭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房地产慈善信托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了信托原案财产登记方法。 2023年6月,“桐庐县房地产慈善信托”正式成立。 慈善信托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财产,成为全国首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标注“慈善信托财产”的信托,为服务信托、受托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除现金资产外,中国居民拥有的财产还包括大量非现金资产(如房产、股权)。 “桐庐登记模式”为鼓励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提供了良好借鉴,有利于扩大信托财产来源,被业界视为财产登记领域的里程碑事件。 预计不久的将来,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信托财产登记主体将更加多元化,房地产等信托财产登记将取得更广泛的突破和股权。 在此情况下,充分发挥“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信托机制的优势,更好助力共同富裕,帮助预缴基金管理社会服务,帮助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会员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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