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梁光勇
预付资金服务信托是以保障消费者预付款安全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是信托制度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体现。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任的稳定性、信托受益权的可分割性等制度功能,信托制度能够增强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维护预付费消费场景中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利用信托制度管理预付资金已成为法定方式。
财产安全的制度保障
信托的设立离不开一定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受托人因信托承诺而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受托人因管理、使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 对于受益人,信托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原则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清偿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向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主张清偿。 在以商户为委托人的预付资金服务信托结构中,共同的操作是将商户和消费者视为共同受益人。 信托成立后,消费者预付款项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转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商户还款财产。 权益。
虽然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拥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也有区别。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纳入受托人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终止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或者清算财产。 在预付资金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预付款项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还款资产,其债权人不能就预付款项主张清偿;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破产的,预付款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另外,信托成立后,虽然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根据一般理解,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清偿信托财产的权利。
稳定的信任交易处理机制
信托的稳定性主要是指信托成立后,不会因当事人的意外而轻易终止。 例如,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得因委托人、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 在预付费资金服务信托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破产后,依法指定新的受托人后,信托原则上可以继续存在,并不一定要终止。 制度保障。
灵活的信托受益权设计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创造的概念,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信托受益权的可分割性包括数量可分割性和时间可分割性。 信托受益权的这一特征是信托制度灵活性的重要体现。 预付费消费场景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信托受益权的可分割性更便于计算此类信托结构中受益人信托权益的比例。
(作者系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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