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6月14日设立的,向社会公众宣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征信知识咨询等主题。 今年6月14日是第16个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
为帮助信息主体了解征信知识,引导信息主体合理维护征信权益,华润信托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于6月开展了“征信十年新征程”系列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以征信法律法规科普为重点,介绍《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重点关注征信权益保护等社会公众关心的征信热点话题,增强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宣传征信制度建设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动做法和典型案例。 《如何正确解读信用监管》第三期,小编带您了解信用监管。
第01部分
征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禁止收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个人信息。
根据《征信行业管理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约定目的之外,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根据《征信行业管理条例》,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收集、存储、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改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信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标记为异议,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异议人。
根据《征信业管理规定》,信息提供者有义务如实报送信用信息,无权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显示的不良信息。
根据《征信行业管理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02部分
相关规定如何解读
01、《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收集; 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
二是明确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包括:禁止收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和纳税信息,除非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收集。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投诉的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个人认为信息错误、缺失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个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征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 对征信机构、征信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害个人权益的,监管部门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2.《征信行业管理条例》如何规范企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征信行业管理条例》鼓励企业征信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业务交易对手、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提供信息,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收集、提供外部信息无需征得企业同意。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视为公司信息,收集、使用时无需征得信息主体同意。
03、《征信行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如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
《征信行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征信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0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如何保障信息安全?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 《办法》要求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滥用。 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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