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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洗钱案
【关键词】
洗钱、跨境洗钱、介入调查、资金流动、追回赃物、追偿损失
【基本案例】
黄某,男,原某银行信贷员,系上游犯罪分子朱某成亲属。
01
上游犯罪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设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 以共同购买“体育彩票”的名义,通过召开发布会、体彩店宣传、口碑传播、微信宣传、讲座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拥有顶尖的专业体育彩票分析师团队。 非法集资的诱饵。 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奖金、佣金支付、本金赎回、员工工资、宣传费用及其他费用。 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3亿余元(下同币种)。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2
洗钱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包庇、隐瞒朱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黄某帮助朱某联系境外洗钱犯罪分子黄某(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网上追逃),并将朱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分散至黄某提供的60多个“傀儡账户”中。 随后,黄某杰犯罪团伙将上述账户中的资金分散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以帮助兑换为由,通过将人民币转入“兑换客户”境内银行账户并在境外支付等值外币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此后,朱某一直在境内使用资金,并要求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资金转至黄某在境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 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赚取好处60万余元。
2020年1月,在得知朱某成实际控制的海某公司无力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后,在朱某成的要求下,将朱某成用非法集资资金购买的两辆汽车代为出售。 此外,黄某还联系走私中间人崔某银(已判刑)等人,帮助朱某成等三人偷渡出境。 同年3月31日,朱某成等三人被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黄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履职流程
2020年6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盗窃国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捕案件中,朱某成承认部分犯罪行为是通过黄某转移的。 其涉嫌洗钱罪的情况,于同年7月29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洗钱罪对黄某立案侦查。
鉴于黄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不供认,涉案洗钱账户数量众多且分布于全国各地,部分资金流向境外,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介入调查后,重点围绕资金流向引导取证。 公安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进行了协商配合。 依托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平台优势和统筹调度,紧紧跟踪资金流出和回流两个关键节点,根据朱某初始资金账户,对收到的洗钱资金进行核实。 上述资金流向与黄某司机的证言以及柜台相关人员的取款记录相互印证。 最终确定,该资金经洗钱后又流回黄某手中,黄某将洗钱资金返还给朱某成及其母亲。 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冻结朱某成及其母亲的财物900余万元。 同时,扣押黄某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一辆汽车,冻结涉案资金49万余元。
2020年11月16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涉嫌洗钱、越境罪将黄某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书。 2020年11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越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跨境洗钱犯罪不仅使上游犯罪赃款难以追回,而且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严惩。 办案过程中如发现跨境洗钱线索,要努力查清资金流向和流向,加强相关境内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的收集。 重点指导公安机关查明资金流出的来源账户、流经账户以及跨境转移的具体方式,为识别洗钱犯罪、追缴赃物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对于资金划转账户较多、划转流程复杂的案件,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专业机构的合作,提高调查取证、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2.查清非法集资资金的实际去向,既是追回涉案资金、提高追缴赃物实际成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有力抓手。 在办理涉及非法集资的洗钱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清洗钱手段,还要尽可能查清洗钱后资金的实际去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上游犯罪及其所得转移、隐匿、变现的赃款,依法追缴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防止任何人通过洗钱犯罪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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