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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相关判决案例称,一名投资者申请在期货公司开户交易贵金属期货。 经期货公司风险评估,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者的承受能力。 投资者仍坚持买入,但本金亏空。 投资者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期货公司没有违反适当性义务,投资者最终败诉。
无独有偶,记者近日注意到,在某银行代销券商资管产品的案件中,投资者诉代销银行宣传不当、误导性陈述、违反适当性义务,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投资者的诉求缺乏事实。
有律师指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分钟》),对“出卖者负责,出卖者负责”原则进行了深刻阐释。买家负责”。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既是“卖方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也是“买方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近日强调,投资者应关注适当性匹配意见; 适当性管理不妨碍投资者自主决策,投资者应在充分说明和告知后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风险评级不符却坚持买入期货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一起投资者纠纷案显示,投资者王某申请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从事商品期货交易。 但王某经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2,适用于风险等级为R1、R2的产品或服务,而普通商品期货的风险等级为R3。
为此,期货公司通过书面说明材料、视频验证等方式告知王某不属于合格投资者,并向其详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经期货公司两次视频核实提示风险后,王某仍坚持投资商品期货,并签署确认风险提示函,表示知晓风险错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最终,期货公司为王某办理了期货开户手续。
但王某进行贵金属等商品期货交易,造成较大交易损失,并产生大笔手续费。 王某将期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王某看来,期货公司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商品期货的风险水平实际上是R5。 期货公司未如实告知上述风险等级,导致交易风险判断错误。
期货公司辩称,已为王某做了风险评估,还通过书面说明材料和视频等方式对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说明,并将风险错配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王某。 在王某坚持开户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提供的开户服务符合监管要求。 普通商品期货交易的风险等级为R3,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确定。 王某所称的R5风险等级并无相关依据。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期货公司在开户过程中履行了了解客户和产品的义务,期货公司对涉案产品的R3评级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规定。并没有不当。 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如实、全面地告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明确告知了该产品不适合投资者的撮合结论,并履行了披露义务,因为投资者王某不属于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和期货公司根据王某的要求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行为不违反适当性义务。 因此,判决驳回投资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寄售产品的常见适当性纠纷
从多地金融法院披露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投资者保护案件中,“适当性义务”之争是争议的焦点,主要原因是出卖人未能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或未能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判断。更换投资者。 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合适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不合格等。
所谓“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和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向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出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义务。
记者还注意到,除上述开户案例外,金融机构在代销产品时能够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某投资者于2016年在上海银行购买了美联储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美联储证券志祥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购买金额为300万元。
据悉,上述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为浙金信托作为受托人主动管理设立的“浙金汇世10号赤山湖PPP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 本信托计划用于转让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根据信托合同,第四期信托的受托单位计划将于2020年4月26日到期,届时将终止清算。 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联邦储备证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尚未收回债权本金6982.5万元及相应收益。 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也面临投资损失。
余某将上海银行、联储证券诉至法院,要求上海银行赔偿本金损失75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并要求联邦储备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从判决书来看,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上海银行是否违反了适当性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上海银行已对余某进行风险评估,结论为成长型,涉案产品为中等风险产品,符合余某的要求。风险承受能力。
从涉案资管产品销售双录视频中可以看出,上海银行工作人员还向余某出示了一份风险提示书,说明了该产品的投资方向、主要风险faced等,要求余某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 . 于某在《业务受理单》下方手写文字表示,已阅读资管合同,充分了解产品风险。 可见,上海银行已就涉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向、交易结构、投资风险等向于进行充分告知和提醒,上海银行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投资者应在充分解释和告知后自行承担风险
从多起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准确说明产品风险,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投资诱导;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有风险意识,量力而行,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自主决策,做到“买空”。
北京金融法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表示,投资者应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投资相关产品的性质、内容和风险,从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活动。 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阅读相关文件,购买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这个话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三级高级法官童磊也强调了三点:
1、投资者应关注合适性匹配意见,理性投资。 童磊表示,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水平是根据资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经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的,并非绝对的量化指标。 投资者不应根据两个指标的差异做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应明确,如果经评估拟投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高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则由此产生的风险超出其承受范围。
2、适当性管理不妨碍投资者自主决策。 投资者应在得到充分解释和告知后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童磊表示,从制度目的来看,适当性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提供真实、充分、详尽、清晰的信息,协助投资者做出符合其真实意图的自主决策,而不是取代投资者的自主决策。决策。
法律赋予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要求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和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并实现契约正义。
三、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多种告知方式,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标的的特点和风险。
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客户和产品的基础上,对投资者执意购买不适合的产品或服务时,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 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真实、全面地告知投资标的的风险,明确告知该产品不适合投资者的匹配结论。
告知说明的方式可采取书面和面谈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向投资者重复告知说明,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财务投资者应当能够理解和保证投资者投资的真实意图的程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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