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8-07 14:46:05近日,湖南省桂阳农商银行致财信证券的一封公开信引发业内热议。该行在公开信中直指财信证券作为其资管计划的合作管理人,于2017年将其自营账户上的两只债券转卖至该行资管专项账户,而上述债券在2018年先后发生违约事件,导致桂阳农商银行出现风险。
桂阳农商银行在公开信中的措辞较为犀利,指出财信证券自从持仓债券违约以来,未主动商谈和解、未提出实质解决方案。该行亦表示,因处置无进展,已陆续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追责问责。
据了解,双方纠纷由来已久。双方于2016年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后,2018年该资管项目持仓的两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双方的矛盾由此产生。
一审:撤销交易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遭驳回
2016年10月,桂阳农商银行(当时为“桂阳县农村信用社”)与财信证券(当时为“财富证券”)签署了《珠江8号定向资产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和中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等。
但在2018年3月与9月,“珠江8号”持仓的两只券面5000万元的债券均由于各自原因,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在解决违约债券无果的情况下,桂阳农商银行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核心在于撤销涉案债券的交易,并由财信证券返还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
民事判决书显示,违约事件发生后,桂阳农商银行发现财信证券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即将存在风险的上述债券通过第三方渠道转卖至“珠江8号”账户。为此,2018年,桂阳农商行向证监会举报了财信证券。随后,湖南证监局认定“珠江8号”存在变相从财信证券自营账户购买相关债券的情况,并对财信证券予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桂阳农商银行认为,财信证券作为管理人决策购买的成交价高于市场估值,完全无视委托人的利益,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此外,桂阳农商银行还认为托管方对财信证券的监督管理严重失职。
财信证券答辩称,上述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财信证券不承诺“保本付息”,桂阳农商银行应自担风险。财信证券亦表示,两只债券的违约风险均是在购买后才出现并爆发的,无法在购买前事先预知债券存在违约风险。此外,对于成交价偏离市场估值的指控,财信证券认为购买涉案债券符合合同约定,价格公允,没有出于转移风险的恶意。
托管方则答辩称,财信债券买入两只债券时,按照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属于中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并符合资管规定约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意味着托管行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证券法这一特别法体系中,没有公开债券交易市场交易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法院不能宣告已经完成的公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
本案所涉及的两只债券,其中一只尚未到期,最终能否兑付以及兑付比例、桂阳农商银行最终损失金额均无法确定;另一只涉案债券的发行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桂阳农商银行所持债券在破产清算中可以分配多少、其损失为多少,也尚未确定。因此,2020年8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桂阳农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银行应承担相应风险
二审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将诉讼案由变更为营业信托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桂阳农商银行和财信证券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但此案中财信证券是将信托财产投资于公司债券,因此涉案债券交易行为能否撤销需要适用《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资管合同显示,委托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基于此,法院认为,相关债券发生违约事件是投资债券所面临的正常市场风险。因此,桂阳农商银行要求返还交易款项不仅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也违反了信托业务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实上,两只债券违约风险爆发后,桂阳农商银行曾在一份风险报告中指出,选择财信证券作为合作方的理由之一,便是后者多次强调若出现违约风险,可以由国资背景的股东方解决,因此桂阳农商银行单方面认为财信证券对资管计划保本有隐性担保的承诺。
但依据“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因此,法院也在判决中表示,桂阳农商银行因为财信证券的不当行为即要求返还相关交易款项,一方面因为处分行为不能撤销而无法恢复原状,另一方面,这实际上也是对信托财产提出了保本要求。
定向资管或逐渐被投顾业务取代
尽管判决结果已然十分明确,但事实上这场历时近三年的纠纷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有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介绍说,在此前开展委外业务较多的时候,部分银行会和券商资管合作成立一个定向资管计划,配置策略与交易指令均由银行方面决定,券商资管仅作为银行资金的通道,执行银行方面的指令要求。
随着券商资管加强主动管理,同时又由于部分中小银行投研能力较弱,因此也有一种情况是由券商资管在进行主动管理。
此次纠纷便属于后一类情况。法院判决书显示,资管合同中约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资金支付至资金结算专户交付给券商进行管理、投资,同时相关交易、划款均由券商决策,直接操控买卖。
不过,业内人士同时指出,目前此类定向或单一的资管产品数量逐渐减少,尤其在“资管新规”出台后,对于银行资管业务的监管力度趋于严格,取而代之是券商的投顾服务,通过为中小银行提供研究与投资建议,相当于中小银行将投研团队外包至券商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