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8-05 14:30:49民生银行和王某民夫妇原本分别出资、一起委托信托公司理财,没想到,一年多后,信托财产巨额亏损。民生银行将王某民夫妇告上法庭,索赔1777万余元。但法院最终认定,财产损失因民生银行“过于自信”导致,应自己承担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案件详情。
双方共同出资1.5亿委托信托投资合同延期后巨额亏损
2016年11月11日,民生银行和王某民分别与中诚信托公司签订了《兴诚8号信托合同》。合同约定,民生银行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1亿元,预期收益率为5.75%;王某民为劣后级委托人,出资5000万元。
中诚信托公司为双方的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和王某民各自将信托资金交给中诚信托公司认购“瑞福16号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信托期限为12个月。“瑞福16号证券投资”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国债、公司债、金融债、公司债、基金等,以期实现财产增值。民生银行代表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管理指令,中诚信托根据民生银行指令管理信托财产,不接受其他委托人指令或意见。
同一天,民生银行与王某民还签订了《差额付款合同》,民生银行投资产生的损失以及信托计划的各项费用,由王某民承担差额支付义务。
信托合同按约定履行了一年后,原本应该到期的计划却并未终止。民生银行在诉状中称,2017年11月,民生银行和王某民又与中诚信托签订了《补充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将此前的信托计划期限更改为24个月,而民生银行作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收益率也由每年的5.75%更改为每年6.3%;同时,王某民承诺继续履行差额付款义务。
2018年8月,信托计划因严重亏损终止,民生银行依据清算报告和《差额付款合同》要求王某民支付1777万余元。王某民拒绝支付,2019年,双方走上法庭。
王某民签字系伪造民生银行败诉
北京西城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2018年7月,中诚信托向王某民发送通知书称,信托产品财务状况恶化,将根据民生银行指令终止信托计划。
根据法院调取的数据,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兴诚8号信托计划”市值约1.5717亿元,信托单位净值1.0478。中诚信托出具的信托清算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8月21日,信托产品亏损约5664万元。由于信托收入为负,中诚信托实际返还民生银行8495万余元。民生银行信托收益为0元,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王某民的更是血本无归,本金为0,收益为0。
2017年11月信托产品增值700余万、2018年后出现亏损,王某民是否同意延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王某民和妻子曹某燕表示,王某民并未同意信托计划延期,信托计划在2017年11月已经到期,王某民的差额付款义务也随之终止。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信托财产足以负担民生银行的成本、收益和相关费用。
王某民夫妇还向法院提出,民生银行伪造《补充协议》,已构成妨碍司法;同时,民生银行作为执行事务委托人,不但没有在2017年11月信托计划到期后要求中诚信托清算信托财产,反而伪造王某民签名,与中诚信托一起将信托计划延期,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王某民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
审理中,民生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兴诚8号信托计划”《差额合同之补充协议》,王某民申请对协议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差额合同之补充协议》上王某民的签名不是王某民所写,指纹也不是王某民的指纹。因此,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对王某民不发生效力。
民生银行员工和中诚信托员工分别出具了与王某民的短信和邮件记录,均未证明王某民同意信托计划延期。法院认为,民生银行存在工作疏忽或管理漏洞,导致轻信《补充协议》及《差额合同之补充协议》真实性,认为已与王某民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后续股票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这属于民生银行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民生银行负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民生银行的诉讼请求。王某民夫妇胜诉。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对民生银行和王某民夫妇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信托合同和《差额付款协议》对双方的收益和损失进行了分级安排,民生银行代表双方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管理指令,王某民并不具备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的权利。虽然王某民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对优先级委托人民生银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但该承诺不影响合同约定,因此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和王某民之间并非借款关系,而是共同委托投资从而获取不同信托收益的关系。中诚信托与民生银行、王某民之间是真实的结构化信托关系,各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该案件为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