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8-05 14:30:21财经网金融讯 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
银保监会指出,与香港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互认并给予相应的监管便利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开放部署要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以下为《通知》原文:
问:2017 年 5 月 16 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Insurance Authority,以下简称香港保监局)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进入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偿二代下,《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应如何确定?
答:《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且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 RF0赋值为 0.087。
2.前款所称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香港保监局授权在香港营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2)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监局报送按香港监管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信息;(3)信用评级不低于 A-;(4)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1)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200%;(2)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50%;(3)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综合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 200%和 150%。
3.在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时,根据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是否有担保措施设定特征因子 k3,赋值如下:k33
4.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直接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确定,不适用 k3。
5.中国内地再保险公司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三十条确定。
6.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以上规则,定期向行业通报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7.本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