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7-21 09:51:09近年来,安徽省农信系统爆发反腐风暴,十多位高管先后被查。
2021年7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一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安徽阜阳颍东农商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汪侠的犯罪细节。
判决书显示,阜阳颍东农商行包括原董事长汪侠在内,已有副行长代伟、张建军等多人落马。汪侠被指控受贿110.4万元,侵占单位资金140万元,此外还有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代伟咋、张建军等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虚假贷款套取颍东农商行信贷资金两次,共计11258万元,这些资金用于购买农商行的股权。
将自家房子高价租给银行
被告人汪某2011年7月起任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4年11月起兼任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副主任,2018年1月起兼任省联社党委委员、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副主任。判决书中涉及犯罪事实均针对其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位进行指控。
2020年6月18日,汪某被安庆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2月17日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决定刑事拘留、职务侵占罪决定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汪某任颍东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在贷款、工程建设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109.9万元、购物卡0.5万元,共计价值110.4万元。
对此,汪侠的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方指涉的110余万元受贿款中有100万是其亲属给付,属于其亲属圈中循环,并且该笔款项已退还,同时未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应构成犯罪中止。
为此,法院认定汪侠收受其亲属的100万元已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且产生了实际的利益交换,即在汪某的帮助下,其亲属成功索回欠款且在贷款方面得到了照顾,另外这100万元收受于2017年,且实际并未退还,构成犯罪既遂。
此外,汪侠还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隐瞒门面房实际为其本人所有,以高于市价20万元的年租金将名下房产租赁给颍东农商行7年,侵占单位资金140万元。
贷款购买农商行股权
对汪侠的指控中,最重要的是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虚假贷款套取颍东农商行信贷资金两次,共计1125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颖东农商行股份,案发时尚有4745万股权未处置,5300万元贷款未归还。
2015年8月份,阜阳颍东农商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定进行增资扩股17000万股,每股价格1.44元。临近募集期满,尚有部分股权未被认购。代伟(时任颍东农商行副行长)向汪侠建议,可以借用其他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贷款套取颖东农商行信贷资金,再用信贷资金购买颖东农商行股份。
汪侠在未通知时任阜阳颍东农商行行长宫某的情况下,私下和代伟、张建军(时任颍东农商行副行长,另案处理)、郑某(时任颍东农商行副行长)和郭某(时任颍东农商行监事长)商议,五人均同意按代某提出的方案操作,并且商议了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以确保股权现金分红能够抵付贷款利息,购买的股份归个人所有,既可以解决股份募集未完成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股权升值、分红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
汪侠指定代伟、张建军负责具体操作。代伟表示可以借用其弟弟陈某名下的安徽泉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泉润公司”)贷款。之后代伟安排时任阜阳颍东农商行人民路支行行长王某和客户经理韩某为泉润公司和黄金城公司办理了各5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手续,并确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期限为36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
获得贷款后,代伟安排申请提款5000万元用于购买阜阳颍东农商行股权。2019年8月份代伟安排将泉润公司代持股权中的1000万股,以每股1.9元转让给安徽省百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收益1900万元用于归还了泉润公司在阜阳颍东农商行贷款。在此期间,阜阳颍东农商行多次进行股权分红和现金分红,经安徽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份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截止2020年6月24日泉润公司名下尚有银行贷款余额3100万元,代持股权3164万股;不包含未实际处置股份计算的收益净额为233万元。同样的方式,几人还通过临泉县黄金城首饰有限公司的贷款购买农商行股权。
2017年,阜阳颍东农商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再次增资扩股40000万股,每股价格1.78元。临近募集期满,尚有部分股权未被认购。汪侠等五人再次私下商议如法炮制,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虚假贷款套取颍东农商行信贷资金,用于个人购买颍东农商行股权。代伟、郭某、郑某均表示不愿认购此股权。汪侠遂提出由其与张建军按此方案合伙操作,风险、收益均属两人。
之后,汪侠等人先后借用阜阳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阜阳奥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办理了2700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农商行股权。经安徽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份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截止2020年6月24日奥马公司名下尚有贷款余额2200万元,旺达公司代持股权1580万股,不包含未实际处置股份计算的收益净额为-223.万元。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汪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