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3-13 14:45:553月12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消息称,银保监会完成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三年排查整治全覆盖,推动公司治理夯实基础增强实效。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决策部署,银保监会于2018年至2020年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三年排查整治行动”。三年来,3898家农村中小银行全部完成了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实现了排查整治全覆盖的工作目标。阶段整治成效卓著,中小银行风险化解之路任重道远。
三年治理成效显著
银保监会披露了对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三年排查的成绩单:三年排查整治共涉及持股1%以上股东38.5万个、股权3889亿股,累计发现问题1.99万个,集中反映在以下五方面:第一,股东资质不合格;第二,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第三,逃避“穿透”监管,超比例、超数量持有股权;第四,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第五,股权质押不受约束。
三年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清理整治股东股权违规乱象,做到了“三个一批”:整改了一批问题,开展监管约谈2611次,印发监管提示函2180份,督促完成整改1.36万个问题,整改率已达70%;清理了一批股东,对4758个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责令转让股权合计达62.3亿股;处罚了一批机构,依法依规对281家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1.5亿元,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处罚共计711人次,罚款金额合计2039万元。整改过程中,注重压实机构及其股东的主体责任,让老股东依法承担损失,对新股东严格资质审核,促进农村中小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同步并行、有机融合。
近年来,监管层针对中小银行股东股权违规乱象屡出重锤。去年7月份,银保监会首次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同年12月,公开第二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等。
此外,财经网金融梳理银保监系统2020年开出的罚单发现,违规分红、股东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股东持股超比例、违规向股东提供资金、股东质押不合监管规定等成为2020年银行被罚缘由中出现的高频词。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为了治理股东股权乱象,银保监会在2019年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2020年又开展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含资本不实、股东不实)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2020年公司治理领域的罚单案由数达466个,比2019年增加31.6%。
其中,关联交易被罚的次数最多,包括关联交易审议审批程序不合规被罚65次,关联交易不合规/管理不到位出现40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出现34次等。关联交易累计被罚次数超过180次。预计2021年银行业公司治理方面的整治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中小银行风险潜藏
一直以来,中小银行的股东股权风险便是监管重点。曾有分析人士向财经网金融指出,当前中小银行存在的风险中,其中便包括股权风险,部分中小银行内部股权管理工作形同虚设,甚至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中国上市银行分析报告2020》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宏观环境变化以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原因,近年来中小银行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混乱、通过他人违规代持股权、逃避监管审查、大股东违规干涉银行业务经营、内部人控制等方面。
实际上,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件中可以看到许多相关例子。诸如,延边农商行的一名股东通过套取银行贷款后成为银行股东。据裁判文书披露的细节,2016年12月至次年3月,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延边农商行的“帮助”下,虚构财务数据从该行贷款3亿元,并入股该行成为第二大股东,玄盛资本仅实际耗用3750万元自有资金,就取得了延边农商行1.35亿股股权,并获得股权分红2025万元。
去年,媒体曝光了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的大股东赵某主导,坐镇指挥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大量冒用农户名义,虚假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在三年时间内从晋州恒升村镇银行骗取26亿元的巨额贷款。导致的结果是当地上百农民的个人信息被冒用、修改,甚至有几位已经去世的村民,竟也被冒名从银行“贷”了几十万元。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治理股东股权毫无疑问有重要意义。
而在此前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中,就曾有专题报告指出,“如果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地约束股东和管理层的行为,风险管理等制度失灵,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或高管层的谋利工具,那么即使通过补充资本等方式暂时解决了银行的财务问题,也不能化解银行治理和经营中的根本性风险,治标不治本,难以持续。”
监管依旧持续
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机构研报总结称, 在股东方面,修改意见稿新增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第14、15 条)、股权变动审批流程(第 29 条)等条款;公司治理方面,修改意见稿专门开设第三章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股东会、股东义务、董事会职责、董事职责、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信息披露、激励约束、关联交易等条款。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新增篇幅集中于股东资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与风险处置的规范,高度聚焦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述研报指出。
在各地银保监局的新年工作规划中,也可看到加强银行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的影子。
江西银保监局称,坚持把完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提升内控有效性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根本性举措,着力构建职责清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责任,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增强内控管理能力,持续筑牢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三道防线”。
西藏银保监局指出,加强公司股东管理,落实股东责任,防范关联交易、杜绝利益输送;加强公司股权管理,确保“同股同权”,严厉打击违规股权代持行为,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提升资本质量,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行为。
银保监会此次也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巩固股东股权三年排查整治工作成果,以推动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以深化农村中小银行改革为抓手,不断改进股东股权管理和完善公司治理,通过规范股东行为、优化股权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带动增强中小银行风险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两个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乡村振兴更好地赋能助力。
不难看出,监管对于完善股东股权治理的步伐仍在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