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1-05 08:47:07因早年一笔贷款,兴城农商银行三任支行长接连被查。
2021年1月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葫芦岛市中院判决,辽宁兴城农商银行三名前员工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祸起同一笔贷款
判决书显示,这三人的身份还有一共同点,均担任过兴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山信用社(后改制为“兴城农商银行南大山支行”)主任或行长一职,三人被查的原因均与同多年前埋下的“隐患”有关。
2008年前,常某3、常某4以顶名、垒大户贷款的方式在兴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山信用社进行了多笔贷款。
“垒大户”指的是通过伪造多个自然人贷款的形式,被特定人归集资金挪用至其他领域使用的贷款,通俗而言就是许多人贷款集中给一人使用,被银行认定系违规行为。
2008年6月到2010年4月,被告人赵某龙担任兴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山信用社主任。期间,因常某3、常某4在该信用社的顶名贷款已经到期并无力偿还本金,后在上级行人员的要求下,赵某龙违反规定,不严格履行职责,明知常某3、常某4借用他人名义顶名贷款归自己使用,仍安排信贷员办理转据贷款,并增发信用贷款,总计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391.5万元。
2010年4月到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江担任兴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山信用社主任;2011年8月到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新担任兴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山信用社负责人、主任,兴城农商银行南大支行行长。
任职期间,同样因为常某3、常某4在该信用社的顶名贷款已经到期并无力偿还本金,后在上级行人员的要求下,张某江违规发放贷款430.5万元,刘某新总计违法发放贷款合计426.9万元。
上级领导浮出
使得三人迫于压力违法放贷,这位上级行人员是谁?判决书中揭晓了答案。
2008年底,兴城农村信用社董事长李某到南大信用社检查催收工作情况,赵某龙汇报了常某贷款没抵押物,利息也没还,其不同意给贷款办理转据。
据赵某龙供述:“李某听我这么说挺生气,说别人都能转你怎么就不能转,你必须抓紧给办了。因为李某是我的上级领导,而且我看李某态度这么坚决,我也不敢说别的了。”
另据张某江供述证实:“李某直接跟我说不能干有的是人能干,你自己回去想想,就给我赶出办公室了。”
事实上,赵某龙、张某江所提到的李某,即为兴城农商银行原董事长李刚。2020年6月,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农信联社纪检监察组、葫芦岛市监委通报: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4月,张某江经传唤到案;同月,赵某龙、刘某新在单位领导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赵某龙、张某江、刘某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在办理转贷的过程中,明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常某3、常某4,仍以他人名义向其发放顶名的转据贷款,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法院判决,赵某龙、张某江、刘某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赵某龙三任行领导接连违法放贷期间,兴城农商行南大支行还有两名信贷员因存在违法放贷行为。裁判文书网1月1日公布的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刑终286号裁定,王某彦、王某征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