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0-01-13 17:08:271月10日,东营经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骗贷案件,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泰恩斯公司”)骗取恒丰银行贷款2400万元未能归还,在审理过程中退还2万元。
2400万贷款未能偿还
经审理查明:泰恩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峰。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峰安排该公司财务人员虚构采购合同,提供与实际盈亏不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泰恩斯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恒丰银行东营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5年10月30日,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向泰恩斯公司账户发放贷款4000万元。上述贷款,泰恩斯公司在到期前合计偿还1600万元。
贷款到期后,泰恩斯公司及相关担保人未按约定还款,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该笔贷款本金2400万元未偿还。
案件审理过程中,2019年8月28日,刘某峰在妻子协助下于归还恒丰银行贷款本金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判缓刑2年
东营经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泰恩斯公司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从银行取得贷款24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刘某峰作为泰恩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到刘某峰在家属协助下偿还涉案泰恩斯公司在恒丰银行的贷款2万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某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刘某峰还安排泰恩斯公司财务人员以相同手段骗取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东营分行贷款3000万元。
不过对于上述指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泰恩斯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3000万元贷款,不能排除系银行工作人员从中帮助协调借新还旧,故泰恩斯公司对招商银行获取的贷款,不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