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1号、43号)显示,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行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
云南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分别决定对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和26万元。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1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7楼B701、B702、B703、B730、B731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林淞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重复电话涉及保单信息表、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何润生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2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何润生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行为。何润生在2016年任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客户服务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保单信息表、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何润生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3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7楼B701、B702、B703、B730、B731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林淞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账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电销渠道补充费用汇总表、人员薪酬发放表、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罚款26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林淞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4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林淞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林淞作为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账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电销渠道补充费用汇总表、人员薪酬发放表、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林淞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胡娟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5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胡娟 经查,胡娟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胡娟作为分管该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账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电销渠道补充费用汇总表、人员薪酬发放表、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胡娟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赵洋艺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6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赵洋艺 经查,赵洋艺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赵洋艺作为分管该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账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电销渠道补充费用汇总表、人员薪酬发放表、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赵洋艺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王思佳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7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王思佳 经查,王思佳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创新电子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期间,国寿财险昆明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王思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账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电销渠道补充费用汇总表、人员薪酬发放表、业务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思佳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