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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8号、49号)显示,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给予被保险人合同以外利益等违法行为。
云南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26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综上,云南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39万元。
田鹏作为时任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云南保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田鹏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云南保监局决定对田鹏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综上,云南保监局决定对时任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田鹏警告,并处罚款6.5万元。
附原文: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8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南新区珑曦苑小区22栋1、10、11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田鹏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二是给予被保险人合同以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宣传合同、报价单、投保清单、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26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罚款39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
关于田鹏行政处罚结果公布 |
发布时间:2018-10-30 分享到: | 【字体:大 中 小 】
[按照云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2018〕49号)内容公布]
当事人:田鹏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二是给予被保险人合同以外利益。田鹏作为时任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宣传合同、报价单、投保清单、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田鹏警告,并处罚款5.2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田鹏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时任平安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田鹏警告,并处罚款6.5万元。 云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