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财经网讯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7月6日,川保监罚布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国华人寿德阳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国华人寿德阳中支总经理程红,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国华人寿德阳中支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程红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52号
主要负责人:程红
当事人:程红
身份证号:51060219691112****
职务: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德阳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华人寿德阳中支、程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国华人寿德阳中支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华人寿德阳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国华人寿德阳中支总经理程红,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国华人寿德阳中支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程红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