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8-06-01 17:04:036月1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20号),
颖海保代机构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颖海保代分支机构设立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颖海保代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总经理陈少华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1.5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总经理陈少华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20号)
当 事 人:颖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海保代”)
住 所:周口市交通路西段金润国际大厦
负 责 人:陈少华
当 事 人:陈少华
身份证号:41270119XXXXXX1721
职 务:颖海保代总经理
住 所:周口市交通路西段金润国际大厦
当 事 人:李艳强
身份证号:41270119XXXXXX2512
职 务:颖海保代副总经理
住 所:周口市交通路西段金润国际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颖海保代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颖海保代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颖海保代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颖海保代存在机构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分支机构设立未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颖海保代存在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违规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对机构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机构设立未报告问题负主要责任;颖海保代总经理陈少华对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问题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颖海保代机构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颖海保代分支机构设立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颖海保代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总经理陈少华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颖海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1.5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总经理陈少华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对颖海保代副总经理李艳强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