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8-05-30 12:46:385月29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3号),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业务经理田翔中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3号)
当 事 人:河南宇达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区营业部(以下简称“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
住 所: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
负 责 人:李保卫
当 事 人:田翔中
身份证号:41272719XXXXXX2335
职 务: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业务经理
住 所:河南省淮阳县四通镇中学0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11月,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业务经理田翔中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宇达保代陕州区营业部业务经理田翔中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