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8-05-30 12:46:335月29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6号) ,
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中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和第十项,两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综上,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中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6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
住 所: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负 责 人:姚勇
当 事 人:姚勇
身份证号:41280119XXXXXX0891
职 务:时任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当 事 人:刘明扬
身份证号:41100219XXXXXX1018
职 务: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 所: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当 事 人:王中玉
身份证号:41050319XXXXXX2016
职 务: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 所: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当 事 人:苗海涛
身份证号:41088119XXXXXX1533
职 务:人保财险新济营销部负责人(时任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副经理)
住 所: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月-2017年11月,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王中玉对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中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和第十项,两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综上,决定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姚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明扬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中玉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时任副经理苗海涛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