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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就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则的整合修订公开征求市场意见,以提高减持操作的便利性和规范性。运用规则引导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合理、有序减持。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沪深北交所发布的减持规则是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安排,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执行减持规则。管理大股东减持,有效防止减持走弯路。
多层次严防走弯路、减少减量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提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切实防止走弯路、减少减量,坚决加强监管。
在拟修订的减持规则中,沪深交易所已作出安排,严防减持走弯路。 具体而言,在防范利用“身份”规避方面,沪深交易所均明确,股份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在股份转让前及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并股份转让后继续遵守有关规定。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相关规定,防止通过“技术性”离婚走非法减持弯路。
此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一致行动关系的,还须共同遵守主要股东和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散后六个月内股东减持股份。 法规。
在防止利用“交易”规避减持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6个月内,受让方不得减持其受让股份。 转让方为大股东的,应当继续遵守相关减持规定。
在防范利用减持“工具”绕行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公司股票,不得借券出售公司股票。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物开展衍生品交易; 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转让方式转让。 对于融资融券,限制性股票股东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公司股票; 股东在获得限制性股票前应当解除公司股票融券合同。
北交所建议,新增离婚、法人或非法法人终止、分居等减持方式后,相关当事人继续遵守减持限制; 明确司法执法、融资融券违规、赠与等继续遵守减持规定; 要求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大规模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受让股份; 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卖空,限制性股票禁止卖空。 。
严格大股东减持管理
此前,隆基绿能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HLR)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份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引发市场关注。 据悉,HHLR在通过再融资业务参与股票借贷期间减持了隆基绿能。
针对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再融资工具“曲线减持”的行为,2023年11月8日至10日,沪深交易所修订了一系列指引。
此次,沪深交易所再次出手,在减持规则中明确各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及其未归还的再融资贷款或约定回购证券中未回购的股份数量交易被合并并计算。 同时明确,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
为进一步压实“关键少数”责任,在拟修订的减持规则中,沪深交易所优化了禁止减持主体范围。
具体来说,此次修改将禁止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自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减持股东范围由主要股东调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的,其一致行动人也不得减持公司股票等。
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规则中重申,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净值亏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亏损或不符合标准的股息。
减持计划期限缩短至最长3个月
此次,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减持规则中强化了减持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例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的,必须在首次减持股份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
沪深交易所还将减持计划的时间间隔从最长6个月调整为最长3个月,以更好地明确市场预期。 深交所还明确,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通知后,应及时披露信息。
深交所还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情况下减持规则的具体应用要求。 其中包括: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因参与申购或ETF申购而减持股份的,视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视为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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