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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 《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试行)》的具体措施。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沈冰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上市证券公司有43家,总资产占全行业的77%。 202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全行业的70%和77%。 %,规模和实力对行业的影响力和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 但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上市券商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 在发展理念、投资者保护、内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一流投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差距很大。
证监会提到,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优化发展理念、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内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的是强化监管,督促上市券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跑者”和“排头兵”。
新规对上市证券公司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人民立场要更加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履行服务实体经济、资本市场“把关人”的职责,强化上市公司“公众”意识,保护各类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为重,完善客户关系管理,有效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
二是发展理念要更加超前,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坚持把功能放在第一位,为行业树立表率,聚焦主责主业,端正经营理念。 市场融资要合理审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将有限资源配置到促进科技自力更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重点领域。
三是合规风控要更加严格,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带头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更好发挥现代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制衡,完善人员管理,优化激励和约束。
四是信息披露要更加透明,要求上市证券公司根据行业功能定位和风险特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披露相关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和净资本、流动性等财务经营状况,确保公司运营更加透明、财务报表更加规范、市场纪律更加有效。
针对近年来市场关注的融资行为、薪酬制度、股利支付意愿等问题,《条例》增加或修改了相关规定,提出“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审慎监管”开展高资本消耗业务”、“严禁短期激励和过度激励”、“注重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等要求。
规范融资行为,审慎开展高资金消耗业务
早在2009年,中国证监会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并随后于2010年和2020年进行了修订。该规定规范了上市证券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合规,提高信息公开水平。 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我国上市券商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 在发展理念、内控治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一流投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结合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
首先,对于证券公司融资行为,《条例》作出了更多规定:“证券公司IPO和再融资行为应当根据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再融资行为。适时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聚焦主体责任和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条例》明确禁止非法融资、非法担保等违规行为。
《规定》提到“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占用资金等方式侵害上市证券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违规融资” 、非法担保等”
完善公司治理,严禁短期激励和过度激励
对于上市券商治理,《条例》也增加了相关规定,提出了“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激励和约束”、“良好职业道德”等架构要求,并提到“加强监管”。各国内外子公司的“管理”。
《规定》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清晰、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部控制有效、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的运作组织架构。 保障公司经营独立性和稳健性的机制,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境内外各子公司的管理。”
关于上市证券公司激励机制,《规定》增加了“严禁短期激励和过度激励”等内容,并要求持续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上市证券公司应完善人员管理和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持续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并依法、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的规定披露薪酬相关信息。”
完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规定
《条例》还细化了风险控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前,相关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中期报告和年报中披露全部风险控制指标。
修订后,上市证券公司还需在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指标。
此外,相关规定要求“在日常经营中,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解释原因、现状和可能的影响。”
但对于“风险控制指标”具体包括哪些指标,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
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风险控制指标”,明确将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指标纳入“风险控制指标”范围。
此外,该《规定》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通过报表、模型等方式披露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要求,根据合并数据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声明,或者采用内部模型法等先进风险计量方法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披露时说明相关口径和差异化安排。”
新增“股东回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内容
《条例》还专门增加了“股东回报”的规定。
《规定》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注重提高现金分红水平,鼓励形成实施股份回购的制度安排,通过一年多次股息以及回购和取消。” 回归并优化治理结构。”
其中,“年度多次股利分配及回购注销办法”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证券公司股东回报方式。
除了股东回报之外,《条例》还对投资者关系建设提出了一些要求。
《规定》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公平的基础上,积极、认真、专业地回应投资者关切。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规定》还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对涉及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专业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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