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及产业基地整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相关规定为确保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基础机企业名单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相关工作事项。
通知全文
关于制定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机械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机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部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3〕44号)相关规定,编制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机械企业名单现将2023年费用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机械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简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见财政部2023年第44号公告附件)生产、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详见《先进工业机械产品基本标准》)是工业机械公司。
(二)申请2023年优惠政策的企业,月均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雇佣关系的先进工业机械产品研发人员数量应占企业月均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的员工。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经营)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的比例不低于5%企业。
(四)申请2023年优惠政策的企业,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主板产品生产、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0%,合计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含)。
2.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选择“工业机械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请门户”提交申请,并生成加盖工业机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请的纸质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登录网站根据企业情况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4月15日前技术。对于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在系统中注明不合格原因。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申请信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结合工业机械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联合评审,确定了最终名单。 5月10日后,企业可通过信息填写系统查询是否列入名单。
5、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办理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的,在办理预付款申报时可享受优惠; 未纳入年度汇算清缴的2024年度名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收取滞纳金。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日常监管。 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使用虚假信息获取免税资格的,应及时联合核实,并联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列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名单。
7、企业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举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2 月 8 日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机械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制造业等)。
2、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总数、从事先进工业机械产品研发的人员总数及占职工平均人数比例的说明公司月均员工总数(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雇佣关系),并附公司从事申报产品研发的人员名单。 请对以上材料一一统计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优惠政策并提供2023年最后一个月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含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
3、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签署的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等),以及先进工业基机产品销售收入、研发情况的说明先进工业基础机产品销售收入无法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的,要求企业自行核算并加盖企业公章; 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的要求计提归属后,将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 无法说明的,需按上述口径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密切相关的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10件以内。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能够证明申报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总局附件2023年第44号《先进工业机械产品基本标准》的关键技术参数认证材料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必须由第三方提供,企业自行证明材料无效)。
6、2023年申报产品订单量最大的10份(以内)销售合同复印件(必须是申报产品本身的销售合同,其他产品无效)。
7. 申报产品的一到两份代表性用户报告。
8、2023年不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申请信息下载”)。
9.企业拥有与所申请产品密切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负责部门,是国家级还是省级等。
10、企业近10年承担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代表性研发项目(已解密)10个以下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省级等。
11、牵头/参与第十条范围内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名单(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申请材料下载”)。
12、申报产品获奖证明。
13、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证书。
14、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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