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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角度看,证监会对《现金分红指引》的修订考虑比较全面,不仅考虑到需要重点关注财务投资规模较大但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 还考虑到监测资产负债率的需要,重点关注现金分红比例较高但比例较大的公司。 同时,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率,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也被删除。
从上述修改来看,我个人认为,鼓励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率,对于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来说意义不大,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例如,某上市公司每年现金股利为每股1元。 增加分红次数后,改为两次分红,每次派发0.50元。 最终,不再分配给投资者的1元钱。 因此,在现金分红问题上,增加分红频率意义不大,无需特别强调。 毕竟就目前的上市公司而言,每年两次分红的上市公司也是有的。
事实上,增加分红频率更能满足大股东的资金需求。 现金分红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东。 增加分红频率可以让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分红的形式提前流向大股东的账户。 作为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并不能从股息中获得多少好处,因为除权处理后,投资者从上市公司的股息中“一无所获”,而且还要缴纳股息税。 中小投资者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并且会发生损失。 因此,增加分红频率并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无需强调上市公司应增加分红频率。
从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要求来看,这是没有必要的,最好保留相关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发表独立意见。 现金分红事宜也是如此。 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故该规定必须保留。 虽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仍欢迎独立董事就现金分红事宜发表不同意见。
从证监会对现金分红相关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来看,不难看出管理层对现金分红的高度重视。 不过,在我看来,如果真的需要关注现金分红的问题,重点不是现金分红本身,而是“三个环节”。 如果做到“三个挂钩”,基本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会不关注现金分红。
一是将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 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自上次融资以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支付现金股利金额的两倍。 对于采用非公开发行即定向增发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将延长。 即实施定向增发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现金分红的金额未达到定向增发金额。 募集资金数额超过50%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上市流通。
二是将现金分红与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套现挂钩。 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以下简称《减持新规》),其中规定“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近三年年平均水平。” 净利润达到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但《减持新规》仅将现金分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结合起来。 还需将其他原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 而且,挂钩金额不仅是现金分红金额不得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而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的30%。不低于上市公司融资额。
三是将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挂钩。 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近三年分配的现金分红金额不得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防止上市公司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轻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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