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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表示,此举旨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区域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等业务范围。
登记结算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功能和重要业务。 中国证监会表示,要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明确业务规范,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质量,增强公信力,为各项服务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区域股权市场。 与国家证券交易所合作,便利监管。
据悉,《区域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当借鉴了全国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业务模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 结合区域股权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建立了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市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等基本业务规范框架,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范围和市场登记结算业务基本要求。
具体来说,《指引》明确了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则,强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明确登记结算业务通用规定,明确初始登记、过户登记、其他变更登记、质押登记、撤回登记等全链条的业务分类、业务定义、业务办理要求等; 明确登记机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的登记要素规范开展; 登记结算业务实行申请人申报制度,申请人对业务申报材料负责。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认为必要的,应当进行核实。
规定登记机构可以根据企业需要,为托管公司提供股息收取、证券持有人名单、网络投票系统、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身份识别等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登记机构的结算方式、交割时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强调客户结算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与登记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明确中介机构的自律规则和履约义务,要求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关注工作痕迹,明确中介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应当涵盖被调查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的情况,并明确从全国证券交易所退市或新三板退市的公司调查审核时间。
明确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区域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和运行安全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证监会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区域性股权市场启动区块链建设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目前,已有25个地区被纳入试点名单。 2021年10月,国家网信办联合16部委启动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证监会牵头开展“区块链+股权市场”特殊区域试点工作,10个区域性股权市场被纳入国家区块链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
证监会起草《区域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区块链建设(征求意见稿)》推动资源整合,服务中小微企业,加强合规风险控制,提升监管能力,保障金融稳定安全。 指导意见,对区域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和运行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指引共26条,明确了各方职责、本地业务链建设技术指标、本地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行安全、业务智能合约、可信数据共享、创新服务集成等。
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明确中国证监会负责区块链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 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业务链建设和安全检查、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强化政府资源、政策、金融支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当地业务链建设和安全检查; 运营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商业连锁建设和运营,推动业务创新发展,促进本地商业连锁安全可控。
明确本地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要求。 强调运营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运维体系,全面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本地业务链的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与通信安全、设备与计算安全以及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安全等。
明确业务链上智能。 明确运营机构应按照监管渗透要求,将业务系统与本地业务链深度融合,积极推动现有业务通过智能合约进行链上合约改造。
明确可信数据共享的要求。 强调,本地业务链需要满足托管链的全局身份设计要求和跨链用户身份的识别要求,并根据授权调用相关数据。
鼓励创新服务的融合和准入。 在满足监管穿透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运营机构提供本地业务链,遵循跨链服务规范创新服务或通过赋能服务平台引入第三方服务。
推动区域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
2020年6月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试点区域逐步扩大。 数据治理和链上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目前,各区域股权市场已按照清晰主体、账户、产品、交易报告、登记、资金结算、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九大数据模型,稳步有序完成现有业务数据上链工作和监督。 数据存储在证监会监管大数据仓库中,初步实现了链上治理、数据穿透、监管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
《区域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3号——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区域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结合区域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的相关要求。 对性股权市场的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的范围、方式、及时性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来说,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具备开展业务活动的相关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安全措施,确保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合法合规,防范业务存储、治理、授权、传输等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数据和客户信息。
明确区域股权市场应报告的信息范围。 需对报送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质量检查,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区域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和相关监管要求。 。
明确已建立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当地业务链报送数据,未建立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证监会提供的专用报告链报送数据。 当数据上报方式由上报专用链变更为业务链时,应保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
在信息报送和报表确认时限方面,一是明确了已实施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未实施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 二是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区域股权市场对区域股权市场业务发展月报的审核确认时限。
此外,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审核区域股权市场业务运行情况月报和监督区域股权市场信息报送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提供专业支持和监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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